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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600287)、金通灵(300091)投资者索赔案向南京中院提交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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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600287)、金通灵(300091)投资者索赔案向南京中院提交立案

 

2024年7月23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江苏舜天(600287)投资者索赔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次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审核安排,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7月6日,江苏舜天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江苏舜天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448,392.98元,虚增营业成本9,398,996,635.72元,虚增利润总额934,451,757.26元。

许峰律师认为,20104月30日到2022年11月5日之间买入江苏舜天股票,并且在2022年11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提起索赔,最终获赔条件司法认定。

此外,7月23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金通灵(300091)投资者索赔案再向南京法院提交立案。金通灵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也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目前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1月2日晚,金通灵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通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8年4月25日到2023年6月28日之间买入金通灵股票,并且在2023年6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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