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证券欺诈维权征集及进展 上市公司问题发布  

行政复议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16〕114


  

     申请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住址上海市南京东路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9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作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过程中,申请人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的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而且对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申请人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调整,也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为:一是申请人对大智慧软件销售收入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大智慧年终奖会计处理的审计结论适当,对股权购买日的判断恰当。二是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申请人审计程序适当,但被申请人未予核实、均未采纳。三是处罚决定未对申请人出具的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认定。四是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调查取证违反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剥夺了申请人提出新证据、陈述和申辩的合法权利。五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错误,调查方法和证据时点错误,被申请人倾向性采信调查证据,且未考虑大智慧提供的资料、陈述和申辩意见与申请人审计意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被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在法定幅度内。主要理由为: 一是申请人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1. 大智慧软件销售的期后退款在申请人出具审计报告前就已经存在,申请人应对退货原因进行审计,但其未提供“以普通客户名义询问大智慧工作人员”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未明确记录其了解期后退货原因的审计程序。2.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关于“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的规定,2013年年终奖应当计入2013年财务报表。且大智慧2012年12月计提发放了2012年奖金,2013年则未计提发放2013 年奖金,不存在历史一贯性。3. 申请人关于收购日的判断提供的审计证据较为单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未充分记录其判断过程及相关审计程序。二是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意见仅提到原则性规定,被申请人的认定与之并不矛盾,孙铮和周勤业出具的意见仅属其个人职业判断,被申请人是通过调查、听证、复核程序作出最终的行政判断。三是处罚决定中通过对申请人违法事实的论述,证明了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属于不实报告。四是对申请人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进行,且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履行了听证、复核程序。五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准确,对大智慧制订并宣传了“可全额退款”销售政策的认定存在完整的证据链。由于大智慧案与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均不相同,对于本案的认定并不因两案陈述、申辩意见是否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而必然发生改变。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作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02792014年2月28日,大智慧披露了2013年年报,其中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理财”名义进行营销虚增收入、延后确认年终奖以少计当期成本费用、提前确认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以虚增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等方式,虚增利润120,666,086.37元。申请人在对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在识别、评估销售与收款业务中的异常事项、年终奖跨期确认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等方面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本会认为,申请人在开展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大智慧软件销售的期后退货是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连续行为,并非出具审计报告日后新发生的事项。在期后退货显著增加情况下,申请人未对退货原因进行审计并充分评估其对审计结论的影响,未就软件销售相关的财务风险状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同时,对于大智慧以非标准价格销售软件产品的情况,申请人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相关审计过程的记录,对于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也未执行进一步的风险识别与应对程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财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大智慧2013年的年终奖应当计入2013年的财务报表。申请人未对大智慧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予以调整,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申请人对此予以关注,也未见其认为2013年年终奖无需进行审计调整的解释和说明关于股权收购购买日的问题,申请人审计工作底稿未充分记录其关于股权收购购买日的判断过程,后附的审计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出具审计报告当时获取了充分证据并执行了必要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履行了听证、复核程序,对申请人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进行,符合《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准确,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依据事实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有关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1月7日

   


0
推荐
推荐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