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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600190)投资者索赔案再获得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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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600190)投资者索赔案再获得法院立案


2025年7月10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锦州港/锦港B股(600190/900952)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年5月30日,锦州港/锦港B股(600190/900952)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锦州港违法事实如下:

(一)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利润3,610.4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2.46%;2023年虚增利润6,808.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年11月2日,锦州港/锦港B股(600190/900952)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2019年4月17日到202311月11日之间买入锦州港股票,并在20231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3年4月28日到2024年11月2日之间买入锦州港股票,并且在2024年11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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