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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603879)投资者索赔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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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603879投资者索赔提示

 

上海久诚许峰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永悦科技(603879虚假陈述投者索案的代理征集工作,迎符合条件的投者及峰律师团队联系。

2024815日晚,永悦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悦科技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永悦科技和河南省平舆县在招商引资洽谈中关于无人机业务的合作情况

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主营业务为无人机生产与销售。20235月至8月,永悦科技和河南省平舆县在招商引资洽谈中逐步确定了产业招商引资相关的一系列合作意向,包括落地农业植保无人机融资租赁业务。

2023827日,为和融资方洽谈融资租赁业务的需要,永悦智能和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系河南省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全资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3亿元。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销售合同》在以下四个条件全部满足后方能生效:一是《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签署完毕;二是永悦智能收到驻马店市政府下发的公文,公文明确指示将驻马店全市农业未来8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统一委托给平舆畅达开展统防统治工作,并将每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优先支付给平舆畅达委托永悦智能组织成立的运营公司,用于支付运营公司的经营活动;三是平舆畅达就统防统治业务订单设立完成专项账户;四是永悦智能收到《销售合同》项下平舆畅达应支付的购买无人机货款总价的20%,即6,000万元。

2023914日,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终止一切合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补充协议》约定的四个条件均未成就,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

()永悦科技信息披露情况

2023828日,公司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仅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于827日签订《销售合同》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平舆畅达于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须支付合同总价的20%1个月内须支付合同总价的80%等内容。公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95,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非意向合同,同时说明无人机的具体用途为农业植保无人机,并提示后续可能存在解约风险,但仍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918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首次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经多次协商一致同意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江苏证监局认为,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总金额为3亿元,占公司2022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94%,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二、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永悦科技的关联人情况

2021120日以来,陈翔一直是永悦科技实际控制人。2021218日至2024531日,陈翔一直担任永悦科技董事长。案涉期间,陈翔实际控制盐城鸿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鸿堂)、山东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鸿图)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盐城鸿堂、山东鸿图为永悦科技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318-24日,永悦智能以预付设备款的名义向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胜)转入2,645.70万元,318-30日南京协胜陆续将资金全部转至盐城鸿堂;2023120日,永悦智能以支付首期货款的名义向山东鸿图转入985万元;2023314日,永悦科技以支付设备转让款的名义向江苏微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微米)转入3,000万元,江苏微米随即将资金通过江苏嘉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于314-15日全部转至盐城鸿堂。以上资金往来均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其中,2022318日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3.36%,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永悦科技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3月至20233月,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其中,2022年上半年发生额为2,645.70万元,当年归还本金350万元,年末余额为2,295.70万元;2023年上半年发生额为3,985万元,当年归还本金2,446.90万元,年末余额为3,833.8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占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4.88%5.20%8.17%。上述占用同时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永悦科技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截至2024415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江苏证监局认为,永悦科技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永悦科技(603879)投资者索赔条件:

上海久诚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2023828日到2023918日之间买入永悦科技股票,并且在2023918日后卖出或继续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2320日到20231012日之间买入永悦科技股票,并在202310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起索

 

投资者索赔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

许峰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1EFG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01612286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与律师取得联系,许峰律师会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近期投资者索赔案件开庭安排:

2025715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中青宝(300052)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571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鹏博士(600804)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571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中装建设(002822)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572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三七互娱(002555)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572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斯太尔(000760)投资者索赔案将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5722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鹏博士(600804)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572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每日互动(300766)投资者索赔案将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开庭审理;

202573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保利联合(002037)投资者索赔案将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58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天成控股投资者索赔案将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593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银河生物(000806)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近年胜诉获赔及和解获赔案例等典型案例介绍:

12025年,许峰律师代理的和安妮股份(002235)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22025年,许峰律师代理的华铁股份(000976)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32024年、2025年,许峰律师代理的宜通世纪(300310)投资者索赔案调解获赔,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42025年,许峰律师代理的天沃科技(002564)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52024年,许峰律师代理的弘高创意(002504)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6、此外,许峰律师十几年来还代理投资者索赔日海智能(002313)国华网安(000004)、邦讯技术(300312)、昊华能源(601101)、劲嘉股份(002191)、金正大(002470)、和佳医疗(300273)、摩登大道(002656)、长城动漫(000835)、广东明珠(600382)、赛为智能(300044)、广州浪奇(000523)、中润资源(000506)、中新科技(603996)、海越能源(600387)、乐视网(300104)、蓝盾股份(300297)、仁智股份(002629)、同洲电子(002052)、八菱科技(002592)、华讯方舟(000687)、仁东控股(002647)、粤传媒(002181)、巴士在线(中天服务,002188)、天马股份(汇洲智能,002122)、三维丝(中创环保,300056)、新潮能源(600777)、斯太尔(000760)、柏堡龙(002776)、宁波东力(002164)、银河生物(000806)、索菱股份(002766)、高升控股(000971)、冠福股份(002102)、延安必康(002411)、东方网络(002175,东方智造)、东方网力(300367)、长园集团(600525)、工大高新(600701)、东方金钰(600086)、雅本化学(300261)、金花股份(600080)、刚泰控股(600687)、惠而浦(600983)、中科云网(002306)、獐子岛(002069)、奥瑞德(600666)、抚顺特钢(600399)、大智慧(601519)、香溢融通(600830)、新纶科技(002341,新纶新材)、安通控股(600179)、天宝食品(002220)、天神娱乐(002354)、金刚玻璃(金刚光伏,300093)、大东南(002263)、天润数娱(002113)、辉丰股份(002496)、中毅达(600610900906)、欢瑞世纪(000892)、万家文化(600576)、藏格控股(藏格矿业,000408)、超日太阳(002506)及超日债(112061)、利源精制(002501)、天业股份(济南高新,600807)、粤传媒(002181)、风华高科(000636)、三圣股份(002742)、天翔环境(300362)、雅百特(002323)、新大洲(000571)、东方海洋(002086)、中兵红箭(000519)、升达林业(002259)、佳电股份(000922)、飞乐音响(600651)、众和股份(002070)、联建光电(300269)、金亚科技(300028)、武汉凡谷(002194)、华泽钴镍(000693)、匹凸匹(600696)、山西三维(000755,山西路桥)、天成控股(600112)、超华科技(002288)、飞马国际(002210)、中国高科(600730)、慧球科技(600556)、五粮液(000858)、佛山照明(000541)、大连控股(600747)、前锋股份(600733,现北汽蓝谷)、昆明机床(600806)、宝利国际(300135)、嘉寓股份(300117)、华鑫股份(600621)、鞍重股份(002667)、匹凸匹(600696)、武昌鱼(600275)、ST沪科(600608)、皇台酒业(000995)、江苏三友(002044)、方正证券(601901)、新嘉联(002188)、尔康制药(300267)、保千里(600074)、山东墨龙(002490)、绿大地(002200)、京天利(300399)、华盛达、上海家化(600315)、海润光伏(600401)、中捷股份、神开股份(002278)、三峡新材(600293)、上海物贸(600822900927)、上海三毛(600689)、夏新电子(600057)、华锐风电(601558)、勤上光电(002638)、振兴生化(000403)、安泰集团(600408)、科伦药业(002422)、泸天化(000912)、东盛科技(600771)、宁波富邦(600768)、亚星化学(600319)、宋都股份(600077)、恒天海龙(000677)、宏磊股份(002647)等其他若干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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