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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000851)退市后投资者索赔继续推进,任子行(300311)索赔案再获法院立案

高鸿股份(000851)退市后投资者索赔继续推进,任子行(300311)索赔案再获法院立案

 

20251111日,高鸿股份000851)公告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20251111日被摘牌。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高鸿股份退市后投资者索赔案继续推进,建议投资者关注。

许峰律师代理的高鸿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后续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88日晚,高鸿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高鸿股份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高鸿股份通过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综上,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32.59亿元、56.34亿元、24.83亿元、18.05亿元、7.35亿元、3.94亿元,占各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34%28.27%26.97%35.18%49.38%35.38%21.11%10.72%6.65%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32.46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7.32亿元、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1,282.80万元、2,190.52万元、1,542.38万元、894.46万元、370.74万元、788.21万元,占各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42%1.44%0.99%13.56%64.88%11.35%22.11%6.44%0.50%

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6322日到2024731日之间买入高鸿股份股票,并且在20247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起索

除了高鸿股份投资者索赔案,202511月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任子行(300311)投资者索赔案再获得法院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任子行投资者索赔案已部分开庭。律师团队同步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718日,任子行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任子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通过相关方式,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元、48,435,351.70元、26,929,60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元、37,317,431.71元、16,560,909.5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2020430日到2023428日之间买入任子行股票,并且在20234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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