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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恩荣、张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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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恩荣、张云三) 

〔2017〕88号

 

当事人:张恩荣,男,1940年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董事长,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张云三,男,1962年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恩荣、张云三违法减持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恩荣、张云三要求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恩荣超比例减持“山东墨龙”未进行信息披露

山东墨龙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减持“山东墨龙”1390万股、3000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1.74%、3.76%;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于2016年11月23日减持“山东墨龙”750万股,减持比例为0.94%。张恩荣、张云三系父子关系,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山东墨龙股票5140万股,合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比例为6.44%。张恩荣、张云三所持山东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持5%时未进行报告和公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张恩荣、张云三内幕交易“山东墨龙”

(一)山东墨龙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山东墨龙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即“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按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山东墨龙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二)山东墨龙发生重大亏损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6年10月10日左右,山东墨龙财务部经理丁某水、财务部副经理杨某秋向财务总监杨某汇报了公司三季度的财务情况,当时财务报表显示公司存在重大亏损(截至三季度亏损2.19亿元,山东墨龙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公告确认公司截至三季度亏损的事实)。随后杨某向总经理张云三汇报了公司财务情况,在张云三的授意下,10月17日左右,杨某要求丁某水、杨某秋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以达到盈利目的。丁某水与杨某秋商议确定后,杨某秋安排财务人员刘某涛修改了公司财务系统的相关数据。山东墨龙于10月27日公开披露财务信息为前三季度盈利834万元,并预计全年盈利600万元至1200万元。

2016年10月、11月,山东墨龙经营状况依旧没有好转,处置子公司股权和工业园一块土地的计划没有实际进展。公司因要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资金压力一直较大。

2016年12月30日,东营银行400万美元的贷款需要山东墨龙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自2005年,张恩荣已将公司管理权交给张云三,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权均授权张云三代为履行。由于当时张云三精神和身体不好,外出看病,杨某便直接到张恩荣家,请张恩荣当面签字。经协商,东营银行工作人员到张恩荣家履行了签字手续。

2017年1月11日傍晚,杨某和山东墨龙常务副总经理国某然到张恩荣家,汇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请张恩荣想办法筹措资金,希望资金到位时间不能晚于1月18日。

2017年1月25日,山东墨龙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通报了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同日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同意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之前杨某与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有过沟通。2017年2月3日,山东墨龙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综上,2016年10月10日,山东墨龙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2017年2月3日,山东墨龙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预计公司亏损4.8亿元至6.3亿元,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张恩荣、张云三、杨某、丁某水、杨某秋、刘某涛,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等人。

(三)张恩荣、张云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山东墨龙”

1. 账户交易情况

1)“张恩荣”账户,2017年1月12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晋江和平中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910027888,下挂1个沪市证券账户A725661633,1个深市证券账户0144055225。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山东墨龙”情况:2017年1月12日,通过股票转托管方式,由招商证券北京金融街证券营业部转入“山东墨龙”3000万股。2017年1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分三笔卖出“山东墨龙”,合计3000万股,价格为9.25元,成交金额为27,750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截至2月3日公开重大亏损信息,避免损失金额16,259,280

2)“张云三”账户,2016年11月17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寿光圣城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950678858,下挂1个沪市证券账户A684861045,1个深市证券账户0144187054。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山东墨龙”情况:2016年11月18日,通过股票转托管方式,由招商证券北京金融街证券营业部转入“山东墨龙”765.2万股。2016年11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一笔卖出“山东墨龙”750万股,价格为10.97元,成交金额为8,227.5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截至2017年2月3日公开重大亏损信息,避免损失金额14,343,540

2. 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1)张恩荣卖出“山东墨龙”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借款给山东墨龙,借款金额为2.1亿元,其中2017年1月18日借款1.5亿元,2017年3月30日借款0.6亿元。

2)张云三卖出“山东墨龙”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借款给山东墨龙,借款金额为0.6亿元。

3. 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1)张恩荣证券账户为本人开立,本人操作。办理股票转托管是授权赵某峰完成。

2)张云三证券账户为本人开立,授权妻子张某兰操作。

综上,张恩荣、张云三分别控制本人的账户,一般由本人操作,有时会委托他人操作。

以上事实,有山东墨龙公告、账户资料、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会议记录、银行相关协议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恩荣、张云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 张恩荣提出:一是减持股票达5%时未进行公告和报告,是因为不了解监管要求,并非故意逃避信息披露义务,且减持是为了山东墨龙紧急筹资,事后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对该事项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虽担任山东墨龙董事长,但长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减持时不知悉内幕信息,未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三是其减持行为是在山东墨龙急需大笔周转资金的危机情况下进行的,获得资金是为了给山东墨龙解决资金危机,不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依法不构成内幕交易。四是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五是从减持动机、目的和减持资金全部用于公司周转资金的情况看,对其处以“没一罚三”的处罚明显过重。

2. 张云三提出:一是减持股份的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不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是在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筹集资金作出的决策,减持股份数量根据公司需要的资金量测算,且无息借给公司使用一年,因此不构成内幕交易。二是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动机,在此次公司遭遇资金危机之前,公司经营业绩每况愈下,股价却表现良好,但从未减持公司股份获利或避损。三是即使构成内幕交易,但是减持股份不是为了个人获利,情节显著轻微,行为后果有利于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社会危害性小,主动配合调查,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是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五是减持日和基准日的差价不全是由内幕信息造成的,在这期间公司所在的中小板下跌了9.02%,这部分市场因素导致的差价7,421,205.12元应从避损金额中扣除。六是本次减持和张恩荣并未相互商量,不是一致行动。综上,请求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1.张恩荣作为山东墨龙董事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且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张云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减持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二人作为山东墨龙董事长、总经理,有能力控制涉案信息的发布时间,在公司急需资金需要减持股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先将涉案信息公告后再行减持,以避免构成内幕交易,因此其交易目的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4.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我会已予以考虑。5.对于其他申辩意见,我会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259,280元,并处以48,777,840元罚款。

二、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343,540元,并处以43,030,62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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