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证券欺诈维权征集及进展 上市公司问题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鲜言)

0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鲜言) 

〔2017〕53号

 

当事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鲜言,男,1975年1月生,时为匹凸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匹凸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匹凸匹、鲜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具有以下违法事实:

匹凸匹原名为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期间匹凸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鲜言。

2014年11月7日,匹凸匹停牌并发布《关于拟变更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正在讨论、筹划涉及本公司控制权变动的重大事项”。11月13日,匹凸匹发布《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复牌提示性公告》《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HILLTOP GLOBAL GROUP LIMITED、ON EVER GROUP LIMITED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拟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11月15日,鲜言、殷某分别披露简式权益变动表、详式权益变动表。根据相关公告,2014年11月12日,匹凸匹实际控制人鲜言分别持股100%的HILLTOP GLOBAL GROUP LIMITED和ON EVER GROUP LIMITED已经与殷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HILLTOP GLOBAL GROUP LIMITED和ON EVER GROUP LIMITED拟将两家公司分别持有的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51%、4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即将两家公司间接持有的匹凸匹5.87%股权转让给殷某。如协议成立、生效并履行完毕,殷某将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股权出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约定,HILLTOP GLOBAL GROUP LIMITED和ON EVER GROUP LIMITED持有的匹凸匹的5.87%的股权共作价4亿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14年12月15日,转让方支付售股对价的20%,即8000万元。2015年1月15日,转让方支付售股对价的20%,即8000万元。2015年2月15日,转让方支付售股对价的60%,即2.4亿元。《股权转让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自受让方全部按期支付4亿元股权转让款后生效。受让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转让款一日,合同自动永久失效,失效无需通知或确认等任何程序。

至2014年12月16日,殷某未支付首期转让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该合同自动永久失效。殷某在首个付款日未付款后,鲜言立即致电殷某,向殷某咨询未付款原因。此后,殷某仍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支付任何款项。《股权转让协议》的失效使得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出现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所述“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出现较大变化的情形时,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匹凸匹应不晚于2014年12月17日披露《股权转让协议》失效的相关情况。但直至2015年3月18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函催告,匹凸匹才发布《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暨实际控制人变更协议未能生效的公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资料、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匹凸匹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协议未能生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六十三条、六十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鲜言作为公司董事长,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匹凸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负有直接责任,是匹凸匹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鲜言作为匹凸匹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向匹凸匹告知实际控制人变更协议未能生效的信息,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认定为指使”的规定,鲜言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匹凸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5月12日   


0
推荐
推荐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