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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600768)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后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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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600768)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后的观点

2014年12月8日,作为47名宁波富邦(600768)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宁波富邦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代理律师,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经研究,认为:

1、宁波中级法院认定系统风险的方法为“酌情确定”,极其粗鲁和野蛮,其判决的每一个案子都看不到公平和正义,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亵渎了法律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政策精神。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将支持投资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同时做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以及合法信访的准备工作。

2、案件判决结果疑为“量身打造”,从多个渠道获悉,在该案调解过程中,被告宁波富邦认为该案虚假陈述不同于虚增利润等虚假陈述,据说被告最多愿意赔付20%,全部近80位原告均不同意前述调解方案,宁波中院遂酌情判决20%,另所有计算方法均采用最有利被告上市公司宁波富邦观点,实际支持比例仅为起诉标的约15%左右。该案审判长表示,这个结果是经过宁波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但判决书并没有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表述。

3、法院在判决中充当“股评师”,根据个别法官的感觉判案,认为原告在购买宁波富邦股票时,正处于历史高位,原告此时购买股票确实已经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我们认为,法官不应该做股评师,应该严格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判案,股价是否属于历史高位不属于法院判决需要解决的问题,法院不具备证监会给予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属于通过判决形式误导投资者。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应该是严肃的严谨的,应该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宁波富邦系列案件,一审历时两年之久,我们代理的全部案件,在2014年7月份诉讼时效届满前没有任何案件依法正式开庭,导致了后续若干存在观望态度的投资者无法依法提起索赔,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宁波中级法院在宁波富邦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时限问题上对于被告宁波富邦的偏袒,严重失信于法律和当事人及投资者代理律师。

5、对于本案当中的其他问题,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也将依照法律、各种规则、党的政策和纪律,依法作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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