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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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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68 股票简称:宁波富邦 编号:2014-027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0 年 6 月,宁波轻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宁波富邦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获得本公司原控股股东中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物公司)所持的股权后,发现本公司 1999 年现金出资 3000 万元与中 物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实物出资 3000 万元共同在北京注册设立的信联讯网络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联讯公 司)从未发生任何经营,且初始投资款化为一空。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不 受损害,2001 年 9 月将本公司所持信联讯公司的股权置换给宁波双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宁波双圆),将宁波双圆的铝材厂置换进入上市公司(详见 2001 年本公司资产重组公告)。但由于设于北京的信联迅公司由中物公司一 手掌控,其时中物公司及中软公司高管人员拒绝配合宁波双圆的股权办理变 更,也拒绝对信联迅公司进行清算,对本公司有关人员避而不见。并在本公 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 2003 年 3 月向北京建行铁道支行贷款 2800 万元,该 贷款形成的债权随后于 2004 年 6 月被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 处。

此后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获得了信联讯公司在 2003 年向建行铁 道支行贷款 2800 万元的债权资产包,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本公司仍为信联讯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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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为由,要求本公司对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2011 年 9 月 20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1)一中民 初字第 1607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 告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等共计约人民币伍仟陆佰伍拾 肆万伍仟壹佰肆拾叁元。

2、被告北京宏基兴业技术发展公司对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 司追偿。

3、被告北京中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股东对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 见公司 2011-025 号公告)

2011 年 10 月,本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 起上诉(详见公司 2012-017 号公告)。北京高院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开庭审 理上述案件。2012 年 7 月,本公司收到北京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如 下:经北京高院审查认为,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情况及本公 司举报情况,公安机关侦查审理的刑事犯罪情况,直接影响到本案中本公司 应承担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信联讯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进而 对信联讯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认定。由于刑事案件尚未得出最终的结 论,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判定本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偿还责任,本案必须以刑 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应予中止诉讼。(详见公司 2012-024 号公告)。现北京公安局对该案尚处在进一步侦查中。

2013 年 11 月,依据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公司 2001 年 9 月已转让给宁波双圆的信联讯公司 5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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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变更至宁波双圆名下(参见本公司 201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 2013 年年度报 告"第五节 重大事项")。

2014 年 4 月,该案恢复审理并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在北京高院开庭审理。 (详见公司 2014-003 号、2014-008 号公告)。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4 年 12 月 25 日,本公司收到律师转送的北京高院(2014)高民终第 1605 字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在 2011 年度利润中已对上述诉讼案件全额计提了相应损失。对该 项事项本公司将继续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尽力维护广大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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