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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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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住所: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法定代表人杨志贵。

王玉柱,男,19638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董事长,住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杨志贵,男,196612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董事长,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祁百发,男,196412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副董事长,住址: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

田旭东,男,19635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总经理、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牛俊江,男,19633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副总经理,住址: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

梁小元,男,19663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副总经理,住址: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

高志武,男,19738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董事,住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刘永安,男,19634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阎保安,男,196312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李红星,男,196812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董事,住址: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

田建文,男,19619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

王勤旺,男,196111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

王国胜,男,19628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张建平,男,19624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监事会主席,住址: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

王永义,男,19678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财务负责人,住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梁国胜,男,19625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董事会秘书,住址: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

王彩俊,男,194512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房山区。

张建华,女,195410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独立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李存慧,男,19635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秦联晋,男,195812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独立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霍斌,女,19704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监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王巧萍,女,196611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监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王永翔,男,19748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监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李杰伟,男,19714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住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张洪波,男,197810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监事,住址: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 

王新芳,女,19687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监事,住址: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

乔志勇,男,19733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监事、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

牛武钢,男,197312月出生,时任山西三维监事,住址: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对山西三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山西三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至2017年,山西三维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2,858,448.00元。同时,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维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处罚决定、会议记录、年度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山西三维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

对山西三维的违法行为,时任山西三维董事长王玉柱、董事长杨志贵、副董事长祁百发、董事兼总经理田旭东、副总经理牛俊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田建文、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红星、王勤旺、王国胜,独立董事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监事张建平、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伟、张洪波、王新芳、乔志勇、牛武钢,副总经理梁小元,财务负责人王永义,董事会秘书梁国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山西三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王玉柱、杨志贵、祁百发、田旭东、牛俊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梁小元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四、对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红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国胜、张建平、王永义、梁国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伟、张洪波、王新芳、乔志勇、牛武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山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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