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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绿庭投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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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9〕4号
时间:2019-09-11 来源:

  当事人: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投资或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绿庭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了本案的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绿庭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借款事项

  绿庭投资下属全资子公司GreenCourt Capital Inc(以下简称GC Capital Inc)于2015年6月5日认购FourPoints, LLC(以下简称FourPoints)发行的借款票据12,947,416.67美元,折合人民币为79,213,589.9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60%;于2015年12月15日认购5,040,692美元,折合人民币32,542,203.48元,两次交易共计人民币111,755,793.4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00%。对前述借款事项,绿庭投资未及时披露。

  以上事实,有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会议文件、有关公告,公司相关子公司设立资料、对外借款票据、用款审批单和划款凭证,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7.7条、第9.2条、第9.10条的规定,绿庭投资应及时披露GC Capital Inc对FourPoints的前述借款事项,绿庭投资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未及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

  2015年7月22日,绿庭投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合计出资1,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17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6%)参与投资设立W-G Capital Fund LP (以下简称W-G基金)。次日,绿庭投资公告了该投资事项。

  2016年1月1日,GC Capital Inc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GreenCourt Investors LLC(以下简称GC Investors LLC)签署协议,将其两次向FourPoints认购借款票据形成的权益全部转让给后者。同日,FourPoints与相关当事人签署协议,将其向GC Capital Inc借款形成的两份借款票据的债务全部转移给W-G基金,并将其中1,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740.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3%)转换为GC Investors LLC对W-G基金的股权。对该投资进展情况,绿庭投资未及时披露。

  以上事实,有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会议文件、有关公告,公司相关子公司设立资料、投资W-G基金有关协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绿庭投资应及时披露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披露的投资W-G基金事项于2016年1月1日的进展情况,绿庭投资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绿庭投资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案涉投资进展不属于应披露进展。一是案涉进展符合投资者一般预期,不具有“利好或利空”性质,不能实质影响投资者基于已披露信息作出的决策,公司后续披露相关信息时,公司股价均未出现异常或较大波动。二是衡量案涉进展应否披露若考虑金额标准,则应以“审议金额与实际金额”之差为衡量标准,而案涉进展所涉金额与已披露拟投资金额相同。三是案涉进展并非重大不利进展。

  第二,公司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一是公司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案涉借款是对公司2015年7月23日披露投资事项的过渡性安排,不应独立评价,且案涉借款人非公司关联方,借款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且约定了利息,同时,案涉进展不属于重大不利进展。二是公司已及时、主动纠正。三是,没有危害后果。投资事项已完成,剩余借款如期收回,公司股价也无相应异常波动。四是《事先告知书》拟作处罚与证券监管执法实践不符。

  综上,绿庭投资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部分采纳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另认为:

  第一,根据《上市规则》第7.5条规定,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临时报告后,“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案涉投资进展发生时,相关主体之间签署了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重要协议,前期公告拟投资金额全部确定并到位,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1,000万元,投资事项由前期公告的“计划”状态变为“完成”状态,投资事项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可以将该进展认定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公司认为案涉进展不具有“利好或利空”性质,不属于已披露事项的“重大不利进展”而不属于应披露进展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案涉第一笔借款发生于2015年6月5日,且案涉对外借款有借款票据,约定了利息、期限等要素,而公司决议和披露投资W-G基金的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23日,可以将借款行为独立评价;有无危害后果并非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且作为量罚情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还包括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侵害,对证券市场秩序的影响和对证券市场诚信制度建设的破坏等;其他案件的处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公司违法行为的情节,我局在事先告知时已经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我局决定维持事先告知的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绿庭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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