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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徐茂栋、傅淼、陶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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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徐茂栋、傅淼、陶振武) 

201918

 

当事人:徐茂栋196712月出生,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时任天马股份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傅淼,男,19709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董事长、董事,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安路

陶振武,男,19797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马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傅淼、陶振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当事人徐茂栋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马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天马股份存在关联关系

徐茂栋持有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乐淘)99%股份,徐持股1%。食乐淘持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世界)100%股份,徐茂栋为星河世界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星河世界持有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100%股份。喀什星河为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互联)第二大股东,徐茂栋控制的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宝)为星河互联第一大股东。徐茂栋是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耀灼)是天马股份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天马股份的关联人和关联法人,天马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徐茂栋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天马股份未真实披露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来源

2016年12月3日,天马股份发布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称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中有15亿元来自兄弟企业星河互联的往来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星河互联的股东投入及经营所获资金,无约定的资金成本,无固定期限和担保措施。但据调查,该15亿元实际来自星河互联向信托公司的借款,星河互联获得15亿元借款后,即支付给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天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创业,为天马股份原第一大股东),同时天马创业将该笔款项质押,作为对星河互联借款的担保。借款到期后,星河互联未还款,天马创业质押的15亿元被用于归还了星河互联的借款。

天马股份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情况等

2017年9月1日,天马股份董事会决议通过两项议题,一是同意天马股份以存货质押向安徽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二是本次借款相关事项的确认。天马股份董事傅淼、陶振武、韦某汉杨某军张某成出席并签字确认。同日,天马股份与该典当公司签订5000万元借款合同,天马股份于当日出具放款委托函,该典当公司将5000万元转入食乐淘账户。

2017年9月27日,天马股份与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7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为星河世界,徐茂栋和星河世界提供担保。同日,该贷款公司委托北京雪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7000万元转入星河世界账户。

2017年10月27日,天马股份与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订1亿元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为食乐淘,同时喀什星河、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世界、星河互联、食乐淘、徐茂栋提供担保。2017年10月30日和11月2日,德清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1亿元转入食乐淘账户。

2017年12月19日,喀什耀灼将1.1亿元通过北京朔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朔赢)和北京卓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卓久)转入徐茂栋控制的食乐淘账户。

2017年12月27日和28日,负责天马股份融资工作的波、天马股份财务部总经理刘秋、北京星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纳张、星河互联高级财务经理张峰、星河互联出纳付雪、天马创业会计管超、深圳市东方博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博裕)俊等人按照徐茂栋指示,通过东方博裕、北京朔赢、北京卓久、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金经)、亿德宝等公司多道划转,将天马股份5.66亿元转入星河互联、喀什耀灼等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徐茂栋及其控制企业的借款。

2018年1月2日,喀什耀灼将1亿元转入东方博裕账户,其中7000万元用于归还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向江俊的借款,3000万元用于支付徐茂栋给罗新的款项。东方博裕为资金拆借平台,没有实际贸易业务。2018年2、3月份,为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天马股份与东方博裕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部分东方博裕对外采购钢材合同。

2018年2月5日,天马股份与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马股份向胡借款2500万元,收款账户为食乐淘,同时喀什星河、星河世界、星河互联、徐茂栋、陈波提供担保。胡委托他人于2018年2月6日将2500万转入食乐淘账户。

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8.96亿元和关联交易的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查明的10.21亿元被占用的资金中2.45亿元是通过天马股份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实际由徐茂栋控制的企业收款的方式形成占用,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并且,天马股份未将上述2.45亿元借款中的2.2亿元计入2017年年度报告,未将1.2亿元计入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四、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借款担保2亿元,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2018年1月22日,天马股份董事会决议同意天马股份为星河世界向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表决同意董事签名为:傅淼、陶振武、杨某军韦某汉张某成。同日,天马股份与该地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星河世界的2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五、天马股份成立基金以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2017年1月26日,天马股份公告与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并购基金,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天马股份自有资金。3月18日,天马股份公告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诚合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2018年4月28日,天马股份公告2017年5月22日诚合基金与徐茂栋控制的企业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之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微创之星以16.61亿元转让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基石)99.99%股权给诚合基金,追认此交易为关联交易,并认定天马股份对诚合基金形成控制,诚合基金纳入天马股份合并范围。

据调查,诚合基金的优先级资金来源为浙商银行,浙商银行通过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作为诚合基金优先级LP实缴资金11.63亿元,并明确资金用途为收购徐茂栋控制的持股平台喀什星河互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喀什基石),底层资产为57家互联网公司,优先级份额以年化7.2%收取利息。天马股份对浙商银行优先级份额承担远期收购义务和差额补足义务,星河世界、徐茂栋及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天马股份认购诚合基金劣后级出资5.01亿元,其中2.23亿元来自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的委托贷款,并非天马股份自有资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天马股份作为诚合基金的唯一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诚合基金,应将诚合基金纳入合并范围,诚合基金是天马股份控股子公司,收购喀什基石构成天马股份的关联交易。

天马股份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未将诚合基金纳入合并,存在虚假记载。对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主要影响为虚减资产总额、虚减负债总额均为11.63亿元,虚减金额占期末实际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84%、37.46%。对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主要影响为虚减资产总额、虚减负债总额均为11.63亿元,虚减金额占期末实际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77%、32.02%,同时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虚减财务费用21,392,576元,虚增净利润16,044,432元,调整后净利润为-13,854,048.6元。并且,天马股份关于诚合基金资金来源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此外,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诚合基金收购喀什基石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财务账套、银行流水、相关公告、定期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茂栋是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其知悉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真实资金来源,并且指使他人实施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资金、利用天马股份为其控制的企业担保、利用天马股份成立合伙企业收购其控制的资产等,徐茂栋是天马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傅淼时任天马股份董事长、董事,陶振武时任天马股份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两人知悉天马股份部分借款事项并在借款文件上签字,两人知悉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担保事项并在相关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两人知悉天马股份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徐茂栋资产的事项,两人多次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决议上签字确认,是天马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前述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同时,徐茂栋作为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行为。

傅淼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傅淼实为天马股份挂名董事,其工作重心实为在天马股份体系外为其筛选优质投资标的,天马股份董事会是徐茂栋个人经营决策活动的工具,傅淼在徐茂栋指使下签署相关文件。第二,天马股份发布对深交所的回复公告时傅淼未担任董事。第三,傅淼仅知悉天马股份的部分对外借款和担保事项并签字,对星河世界收款行为以及徐茂栋的其他安排不知情。第四,傅淼作为挂名董事未参与有关诚合基金合并问题及关联交易的讨论,未合并是相关人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偏差。第五,傅淼与徐茂栋合作多年,对其充分信任,同时傅淼认可陶振武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对其也十分信任。第六,天马股份被调查后,傅淼积极协调各方资源,消除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天马股份的不利影响,符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规定。

陶振武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陶振武不知悉天马股份向安徽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的事项,未参与董事会决策,未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第二,陶振武在天马股份为星河世界2亿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字系受徐茂栋胁迫,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愿。第三,诚合基金成立以及收购行为发生时陶振武未入职天马股份。第四,天马股份被立案调查前,陶振武曾主动前往监管机构反映徐茂栋和天马股份的潜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天马股份被调查后其积极配合调查,维护天马股份稳定,直至新任管理层到岗,并且其及时制止徐茂栋要求天马股份为其关联方付款的行为,使天马股份未遭受进一步损失。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有法定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公司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等状况,基于自己的判断独立履行职责,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和质询义务。不知情、未参与、未实际履职等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第二,天马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傅淼、陶振武没有勤勉尽责地进行核查,在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确认,并且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保证前述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此外,天马股份还存在临时报告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行为,傅淼、陶振武没有相应勤勉尽责的表现。

第三,傅淼、陶振武提出的向监管机构反映天马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积极消除不利影响或阻止天马股份的进一步损失等,我会已关注到上述情况。本案涉及多项违法事实且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我会已综合考虑傅淼、陶振武的任职年限、岗位职责、涉案程度、勤勉尽责情况、后续采取的措施等,对两人量罚适当。

天马股份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徐茂栋作为实际控制人行为恶劣、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我会规定。傅淼作为董事长、董事,陶振武作为总经理、董事和财务总监,违反法律法规和我会规定,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徐茂栋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傅淼、陶振武分别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三人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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