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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陆克平等13名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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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陆克平等13名责任人员) 

202017

 

当事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

陆克平,男,1944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孙国建,男,19547月出生,时任四环生物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程度胜,男,19655月出生,时任四环生物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江永红,男,19776月出生,时任四环生物董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定山路

朱正洪,男,1966年12月出生,时任四环生物董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周扬,男,1985年1月出生,时任四环生物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徐殷,女,1973年7月出生,时任四环生物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

徐海珍,女,19788月出生,时任四环生物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

赵红,男,1968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

华樱女,1981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倪利锋,男,1977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

何斌,男,19653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四环生物、陆克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四环生物、陆克平、孙国建、周扬、徐殷、程度胜、江永红、朱正洪、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徐海珍的要求,我会于201911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四环生物、陆克平等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四环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陆克平控制陆某、郁某芬等13个证券账户及2个权益工具增持四环生物股票,以扩大其所控制的表决权数量

2014年起,陆克平以扩大其所控制的四环生物股东大会表决权数量为目的,控制使用陆某、郁某芬、孙某、郁某法、周某、张某丰、徐某康、赵某、许某、陈某国、王某明、孙某帆、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13个证券账户和2个权益工具,上述2个权益工具具体如下:一是陆克平控制的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以邵某元名义设立南华光华5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光华5号),再由光华5号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约定光大证券买入四环生物股票,同时光大证券根据委托人意愿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二是张某丰作为委托人设立的齐鲁证券资管-民生银行-齐鲁星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星月3号)买入四环生物股票,星月3号持有的四环生物股票表决权归陆克平。

陆克平拥有上述13个证券账户和2个权益工具的控制权及上述账户所持四环生物股票表决权,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阳光集团及其他银行账户转账、直接存入现金等方式向上述账户提供资金。陆克平控制上述13个证券账户和2个权益工具在2014220日至2018411日(以下简称涉案期间)交易四环生物股票,同时通过上述账户在四环生物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二)陆克平与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陆克平以扩大其所控制的四环生物股东大会表决权数量为目的,自行或通过徐某民联系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买入四环生物股票。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在涉案期间交易四环生物股票,且其账户所持四环生物股票表决权归陆克平。同时,陆克平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阳光集团及其他银行账户转账、直接存入现金等方式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提供融资安排。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涉案期间在四环生物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情况与陆克平控制账户的投票表决情况高度一致。

陆克平与四环生物投资者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四环生物股份表决权及陆克平向上述四人提供融资安排的行为,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的情形,陆克平与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交易四环生物股票情况

陆克平实际控制的上述陆某等13个证券账户、2个权益工具与陆克平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四人的账户共计19个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涉案期间,涉案账户组持续交易四环生物股票,使陆克平控制的四环生物表决权不断扩大,具体交易情况为自2014220日起买入四环生物股票,2014221日持股数量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5%2016620日持股数量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30%,截至2018411日,持股数量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39.42%。涉案账户组用于交易四环生物股票的资金来源为陆克平及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四名一致行动人、账户名义持有人的自有资金和阳光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或员工的借款。

(四)陆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

首先,陆克平通过涉案账户组在涉案期间持续买入四环生物股票,扩大其在四环生物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数量和比例。2014523日,四环生物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涉案账户组参与该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数量占该次股东大会全部表决权数量的100%,即该次股东大会参与投票的股东全部为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从2014523日至20161219日,四环生物共召开过9次股东大会,涉案账户组参与该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数量占该次股东大会全部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在45.63%100%的区间内上下波动,且这一比例在上述9次股东大会中仅有2次未过50%。因此,陆克平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四环生物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证监会令第77号)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同时,涉案账户组持股比例于2016620日达到30%,自2016620日至2018411日涉案账户组的持股比例超过30%,因此,陆克平在2016620日自2018411日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所述“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

其次,陆克平控制的阳光集团办公场所内有四环生物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事项及财务事项的资料,具体如下:一是涉及四环生物及其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资料和印章,包括四环生物拟收购生态农林绿化苗木、桉树评估汇总表等有关四环生物重大事项的资料、企业情况一览表、四环生物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环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工作人员笔记上记录四环生物苗木投资情况等;二是陆克平知悉涉及四环生物经营事项的文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如有陆克平签字确认的2013年四环生物年度报告审计费开票明细、收费清单,工作人员向陆克平报告北京四环经营事项的汇报材料等;三是涉及阳光集团经营事项的统计表内包含四环生物及其子公司的数据,如阳光集团纳税统计资料、财产保险清单统计、国税代收职教金、垃圾费汇总表统计、工会经费、残保经费表统计、上交土地税费用情况、职工教育统筹经费汇总表等包含四环生物及其子公司的相关数据。

最后,部分涉案人员指认陆克平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并承认其向陆克平汇报工作,四环生物的重大经营决策由陆克平决定。

综上,陆克平不晚于20145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且其在2014523日至2018411日期间实际控制四环生物。四环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四环生物董事长孙国建在2014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江永红、程度胜在2014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兼副总经理朱正洪在2016年至2018年度报告上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徐殷在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徐海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四环生物2014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41010日,四环生物子公司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与陆克平控制的阳光集团子公司江苏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置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新疆爱迪向阳光置业购买阳光敔山湾花园9号至19号的11套商铺,交易总价为5,345.56万元,新疆爱迪不晚于20141011日向阳光置业支付上述全部款项。

四环生物及其子公司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与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江苏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置业)均为陆克平控制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新疆爱迪与阳光置业之间构成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第十条规定,公司应当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四环生物未按规定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董事长孙国建、时任董事程度胜、江永红,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扬,时任财务总监徐殷在2014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票达5%及每增加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内继续买卖四环生物股票

涉案期间,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持续交易“四环生物”,其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已发行的股份5%及每增加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内继续买卖“四环生物”。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14221日,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持续买入“四环生物”,合计持有“四环生物”51,477,811股,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达5%

201586日,上述账户持续买入“四环生物”,合计持有“四环生物”102,955,622股,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达10%

2015112日,上述账户持续买入“四环生物”,合计持有“四环生物”154,433,433股,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达15%

2016121日,上述账户持续买入“四环生物”,合计持有“四环生物”205,911,244股,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达20%

2016328日,上述账户持续买入“四环生物”,合计持有“四环生物”257,389,056股,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达25%

2016620日,上述账户持续买入“四环生物”,合计持有“四环生物”308,866,867股,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达30%

20161125日,上述账户持续买入“四环生物”,合计持有“四环生物”360,344,678股,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达35%

截至2018411日,上述账户合计持有“四环生物”406,853,648股,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为39.42%

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已发行的股份5%及每增加5%的上述时点上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在2014221日至2018411日的限制交易期限内买卖“四环生物”。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在限制交易期限内累计买入626,530,063股,累计买入金额432,078.41万元,累计卖出272,154,226股,累计卖出金额195,146.19万元。

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构成持股比例达5%及每增加5%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限制交易期间内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合计持股达30%时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

涉案期间,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持续交易“四环生物”,2016620日,其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数量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达30%时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且在2016620日后仍持续交易“四环生物”,总体为净买入。截至2018411日,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共同持有“四环生物”405,853,648股,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为39.42%

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构成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成交统计、书面情况说明、相关公告、会议决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四环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2005《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董事长孙国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程度胜、江永红、朱正洪,董事会秘书周扬,财务总监徐殷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环生物2014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第十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董事长孙国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程度胜、江永红,董事会秘书周扬,财务总监徐殷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陆克平作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涉案行为,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及一致行动人账户共同扩大其在四环生物表决权数量,未披露四环生物子公司新疆爱迪与阳光集团子公司阳光置业发生关联交易等行为,直接导致四环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有虚假记载和2014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已发行股份达到5%及每增加5%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违反2005《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已发行股份达到5%及每增加5%后在限制交易期限内买卖“四环生物”的行为,违反2005《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违反2005《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构成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违法行为。

华樱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华樱并非陆克平的一致行动人,其一,华樱买入四环生物股票是基于其自身判断,而非接受陆克平安排;其二,涉案资金并非来源于陆克平及其控制的公司;其三,华樱通过网上投票自主行使表决权,而非由陆克平决定,华樱与陆克平从未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四,不应根据华樱的投票结果推断其与陆克平构成一致行动人。综上,华樱请求免于处罚。

倪利锋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倪利锋并非陆克平的一致行动人,其一,其证券账户并非由其本人控制或使用,根据阳光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其账户由阳光集团控制;其二,根据倪利锋提供的其本人电脑的IP、MAC地址,可知相关交易并非由其本人操作;其三,倪利锋未提供资金,也不获取相关收益。综上,倪利锋请求免于处罚。

赵红、何斌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赵红、何斌并非陆克平的一致行动人,其一,二人未与陆克平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其二,二人均不知悉且无从知悉陆克平买入“四环生物”的情况,且无违法的主观故意,不应由其承担首次买入股票前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其三,二人行为危害性低。综上,赵红、何斌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陆克平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陆克平知悉的四环生物经营信息来源于其配偶、前十大股东之一的郁某芬,不应因其知悉四环生物经营信息推断其为实际控制人,且四环生物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是由董事长孙国建认可、推荐,与陆克平无关,相关人员指认其为实际控制人与事实不符;其二,陆克平是为公司利益从事涉案行为,最终投资亏损近10亿,且积极配合调查,其并无违法的故意,主观恶性轻;其三,华樱等人并非陆克平一致行动人,应将其交易金额剔除;其四,对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应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而非第二百零四条。综上,陆克平请求免除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请求从轻或减轻限制期内交易行为的处罚。

四环生物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四环生物依据中介机构核查结果和询问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结果发布相关公告,其已在能力范围内充分开展调查,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综上,四环生物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董事长孙国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孙国建因身体原因在2017年5月后已不参与四环生物的日常运营,在涉案行为中并未起到组织、策划、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等主要作用,其并非涉案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综上,孙国建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周扬等6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其不知悉涉案事实,也不具备知悉的可能性,且配合调查,事后采取补救措施。综上,周扬等6人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华樱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华樱的部分涉案资金来源于陆克平、华樱委托徐殷以陆克平的立场参与投票等事实,且其自行在网上投票和委托徐殷现场投票的结果均与陆克平控制的其他账户一致,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华樱与陆克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综上,我会对华樱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倪利锋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倪利锋提交的《书面说明》等证据系在调查结束后补充提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询问笔录、资金流水、IP、MAC地址等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倪利锋与陆克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综上,我会对倪利锋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赵红、何斌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赵红、何斌未提出证据否认其一致行动关系,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二人与陆克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且其二人所述不知悉陆克平交易情况等申辩意见不构成免责理由。综上,我会对赵红、何斌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陆克平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陆克平控制表决权超过30%、阳光集团有四环生物经营和财务资料、涉案人员指认等证据足以证明陆克平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其提交的证据及申辩意见与现有证据相矛盾且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不予采信;其二,陆克平所述为公司利益增持、积极配合调查、投资亏损等申辩意见不构成免责理由;其三,对陆克平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对其予以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我会对陆克平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四环生物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四环生物作为上市公司,应对涉案年报的虚假记载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所述已开展调查、危害程度轻、积极配合调查等不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综上,我会对四环生物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孙国建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孙国建知悉陆克平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而连续多年在涉案年报上签字同意,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起到决定、授意的作用,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我会对孙国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周扬等6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未提供不知悉、不具备知悉可能性及其他已勤勉尽责的证据,其所述配合调查等申辩意见不构成免责事由。综上,我会对周扬等6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第三款、第二百零四条、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我会决定:

一、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周扬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的罚款;

四、对程度胜、江永红、朱正洪、徐海珍、徐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的罚款;

五、对陆克平指使四环生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共同持有“四环生物”已发行股份达到5%及每增加5%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行为,对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48万元罚款,对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七、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在限制交易期限内买卖“四环生物”的行为,对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2,600万元罚款,对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八、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行为,对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26万元罚款,对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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