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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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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
时间:2020-06-17 来源:

〔2020〕5号

   当事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赵伟国,男,1967年4月出生,时任紫光集团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紫光集团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紫光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紫光集团49%的股份由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坤投资)持有,且赵伟国系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的董事长。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6月28日,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累计净买入上市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泰)股票7,334,593股,合计持股比例为4.95%。2017年6月30日14时26分,紫光集团买入“山东金泰”100,000股后,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合计持股比例为5.02%。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合计持股达到山东金泰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亦未通知山东金泰予以公告,未停止交易“山东金泰”。2017年7月20日,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签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1日山东金泰予以公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山东金泰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紫光集团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紫光集团的违法行为,时任紫光集团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赵伟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紫光集团改正,对紫光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伟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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