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26号
关于对杨树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杨树坪: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20日,你通过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或公司)发布增持公告称,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计划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一致行动人自2018年6月21日起9个月内(即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增持金额不低于4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公司股票。但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2019年3月20日),你并未履行承诺增持公司股票。2019年3月21日,你通过粤泰股份发布控股股东终止增持计划的公告,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你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增持粤泰股份股票计划,且未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提交粤泰股份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监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反承诺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