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6号
当事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贵鸟),住所: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富贵鸟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富贵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富贵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5年4月20日,富贵鸟签署并公告《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14募集说明书》)。2015年4月22日,富贵鸟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了人民币8亿元的公司债券,并于2015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14富贵鸟”,债券代码122356。
经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富贵鸟实际存在132,452.80万元对外担保,担保金额占富贵鸟最近一期(2013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68.29%,相关担保均是以定期存款质押方式提供,相关定期存款在质押期间(含2014年12月31日)均处于冻结受限状态。《14募集说明书》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中“一、最近一期末对外担保情况”部分,披露“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中的“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在货币资金部分,对相关资产冻结受限情况未予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债券发行文件、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富贵鸟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五十四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
(二)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1.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经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富贵鸟实际存在177,800万元对外担保,担保金额占富贵鸟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1.07%,相关担保均是以定期存款质押方式提供,相关定期存款在质押期间(含2015年12月31日)均处于冻结受限状态。其中包括富贵鸟2015年度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28,000万元担保,担保金额占富贵鸟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77%。
2016年3月31日,富贵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2014年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5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5年年报》),其中第四节“财务和资产情况”中的“五、对外担保情况”披露“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不存在对集团外的任何担保”,与截至2015年12月31日实际存在的177,800万元对外担保情况不符;第四节“财务和资产情况”中的“四、其他受限资产情况”披露受限制货币资金为3,691万元的应付票据抵押和62,960万元的外币掉期合约抵押,而未披露前述质押担保受限资产177,800万元。《2015年年报》第五节“公司业务和公司治理情况”中的“七、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池使用”披露“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形,或者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与富贵鸟2015年度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28,000万元担保情况不符。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6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经查,截至2016年6月30日,富贵鸟实际存在230,351.68万元对外担保,担保金额占富贵鸟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5.99%,相关担保均是以定期存款质押方式提供,相关定期存款在质押期间(含2016年6月30日)均处于冻结受限状态。其中包括2016年上半年富贵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60,251.68万元担保,担保金额占富贵鸟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11%。
2016年8月31日,富贵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2016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6年半年报》),其中第五节“财产和资产情况”中的“四、对外担保情况”披露“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不存在对集团外的任何担保”,与截至2016年6月30日实际存在的230,351.68万元对外担保情况不符;第五节“财产和资产情况”中的“三、其他受限资产情况”披露受限货币资金为2,338万元应付票据和18,004.06万元外币掉期合约,未披露前述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受限的资产230,351.68万元。《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富贵鸟2016年上半年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60,251.68万元担保。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6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3.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经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富贵鸟实际存在174,000万元对外担保,担保金额占富贵鸟2015年度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72.51%,相关担保均是以定期存款质押方式提供,相关定期存款在质押期间(含2016年12月31日)均处于冻结受限状态。其中包括富贵鸟为控股股东提供的51,200万元担保。
2017年5月31日和6月21日,富贵鸟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2014年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6年年报》)和《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公司债券2016年度报告更正的公告》。《2016年年报》第四节“财务和资产情况”中的“五、对外担保情况”未披露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仍然存续的174,000万元对外担保情况;第四节“财务和资产情况”中的“四、其他受限资产情况”未披露前述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受限资产174,000万元。《2016年年报》未披露富贵鸟2016年为控股股东提供的51,200万元担保。
富贵鸟2016年12月通过兴业信托、平安信托以认购信托产品的形式向石狮市诗娜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狮诗娜)分别提供了1亿元和0.5亿元的借款,在认购信托产品时,通过信托合同以及填写认购追加申请书及认购要素表,富贵鸟指定并知悉了信托产品投向,其与石狮诗娜的相关借款构成资金拆借。但富贵鸟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金拆借事项,未披露金额占富贵鸟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25%。
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债券发行文件、相关合同、债券定期报告、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的披露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富贵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
(三)富贵鸟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富贵鸟未能在2017年4月30日前披露“14富贵鸟”2016年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富贵鸟未能在2017年8月31日前披露“14富贵鸟”2017年半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
上述违法事实,有债券发行文件、相关合同、债券定期报告、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富贵鸟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14富贵鸟”2016年年度报告的行为、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行为,分别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富贵鸟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
根据《14募集说明书》及“14富贵鸟”发行公告,“14富贵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2015年4月30日,富贵鸟使用“14富贵鸟”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174,268,709.52元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期限5至12天不等,相关资金使用与核准的“14富贵鸟”募集资金用途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债券发行文件、相关合同、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富贵鸟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
2016年8月8日,富贵鸟签署《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16募集说明书》)。2016年8月12日,富贵鸟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13亿元的公司债券,并于2017年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16富贵01”,债券代码118797。
经查,截至2016年8月8日,富贵鸟实际存在241,851.68万元对外担保,担保金额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0.79%。其中,富贵鸟在2014年度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了106,300万元担保,担保金额占富贵鸟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4.80%;在2015年度新增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了28,000万元担保,担保金额占富贵鸟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77%。此外,截至2014年末和2015年末,富贵鸟因定期存款质押担保而冻结受限的货币资金分别为132,452.80万元和177,800万元,分别占富贵鸟2013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8.29%和81.07%。
《16募集说明书》第九节“其他重要事项”中的“二、或有事项”对外担保部分披露“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无对外担保”。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中的“九、发行人合规性”中“(三)发行人资金占用情况”披露“最近两年及一期,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中的“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货币资金部分对相关资产冻结受限情况未予披露。第九节“其他重要事项”中的“一、资产抵押、质押、其他被限制处置事项”部分披露的2014年末和2015年末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仅分别为3,280.60万元和66,651.14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债券发行文件、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富贵鸟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修订)第十五条第十项的披露要求,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
经查,截至2017年3月31日,富贵鸟仍然存在247,070.32万元对外担保,较2016年12月31日富贵鸟对外提供担保余额194,000万元,增加了53,070.32万元,新增担保占富贵鸟2016年度期末净资产的20.60%,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截至调查日,富贵鸟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债券发行文件、相关合同、公司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富贵鸟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4富贵鸟”的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
富贵鸟作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富贵01”的发行人,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修订)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披露要求,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会决定:对富贵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因富贵鸟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富贵鸟已经改正,不再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其责令改正。对本案的责任人员另案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