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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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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时间:2020-05-20 来源:

 

当事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马家龙创新大厦A601

黄壮勉,男,19702月出生,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时任飞马国际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费益昭,男,197911月出生,时任飞马国际副总经理兼董秘,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乔康,男,19852月出生,时任飞马国际监事,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飞马国际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飞马国际提出陈述申辩但不要求举行听证,其余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飞马国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185月,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方兴)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6个月。飞马国际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前海方兴借款提供担保。

20185月,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金恒)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约定向后者转让6.5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5.5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然)与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及《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向后者转让6.6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5.5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此外,飞马国际的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与五矿信托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飞马投资可向五矿信托申请使用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18510日至2022510日。东莞飞马与五矿信托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华商金恒、上海长然、飞马投资履行前述合同提供担保。

20188月,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贸易)与绵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6亿元。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高抵押合同》,为艾普贸易借款提供担保。

以上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总额达24亿元(实际发生借款金额18亿元),占飞马国际2017年底净资产的58%,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87月至8月,飞马国际及其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方式,向上海长然、上海昌何实业有限公司转出138,234万元,其中137,459万元经深圳市合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转后,转入飞马投资。

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总额达137,459万元,占飞马国际2017年底净资产的33.22%,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

2018629日至96日,飞马投资将其持有的飞马国际合计4,102万股股票质押,但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质押股份。20189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票质押事项下发问询函,飞马国际向飞马投资核实后于2018918日进行了披露。

以上质押事项,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

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壮勉安排了上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股权质押事项,并向上市公司隐瞒相关情况。飞马国际时任董秘、副总经理费益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大股东股份变动情况。飞马国际时任监事乔康是办理土地抵押事项具体经办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回购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飞马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法行为,黄壮勉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黄壮勉、费益昭、乔康为飞马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飞马国际陈述申辩意见称,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担保项下,实际发生借款金额是18亿元。经复核,我局认为,该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并且不影响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总额24亿元的认定,同意对申辩提出的事实予以载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我局决定:

1.对飞马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合并对黄壮勉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3.对费益昭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4.对乔康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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