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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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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时间:2017-12-29 来源:

                           〔2017〕5号

当事人:江苏华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医药”),注册地址:江阴市东盛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盛龙才。
     盛龙才,男,1964年9月出生,华宏医药董事长,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况清娟,女,1978年7月出生,华宏医药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宏医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宏医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宏医药关联方与华宏医药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2015年,江阴盛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
江投资”)持有华宏医药41.48%的股权,为华宏医药第一大股东,有权决定华宏医药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盛江投资和华宏医药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盛龙才,华宏医药与盛江投资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2015年1月至12月间,华宏医药与盛江投资之间共发生28笔关联资金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月至6月,华宏医药与盛江投资之间共发生14笔关联资金交易,华宏医药累计支付给盛江投资15,073,564.38元,盛江投资累计支付给华宏医药3,620,000.00元。
2015年7月至12月,华宏医药与盛江投资之间共发生14笔关联资金交易,华宏医药累计支付给盛江投资9,515,424.58元,盛江投资累计支付给华宏医药20,504,660.09元。
   (三)2015年3月26日,华宏医药控股子公司江阴市百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材料”)与盛江投资发生资金往来1笔,金额530,000.00元。盛江投资于2016年4月13日归还百顺材料。
   (四)华宏医药及子公司与盛江投资资金往来的用途   
盛江投资从华宏医药及其子公司百顺材料共拆入资金25,118,988.96元,其中用于收购医院的前期筹备运作资金562万元,占22.37%;用于归还个人借款5,748,988.96元,占22.89%;用于支付退股款106万元,占4.22%;用于结清单位之间往来款1269万元,占50.52%。
  二、华宏医药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华宏医药2015年半年报关于资金往来金额及资金用途的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华宏医药在2015年半年报中披露了与盛江投资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半年报显示华宏医药向盛江投资拆出资金25,603,564.38元,资金拆入16,120,000元,而实际发生的拆出金额15,603,564.38元,拆入金额3,620,000.00元。华宏医药对资金用途只披露了“江阴盛江投资有限公司计划投资成立江阴盛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收购医院”,未披露“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等其他用途。
  (二)华宏医药2015年年报关于资金用途的披露不完整。
华宏医药在2015年年报关于资金往来情况说明中只披露了“公司与盛江投资的资金往来,主要是为公司拟收购医院与盛江投资产生”,未披露“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等其他用途。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华宏医药定期报告、工商登记资料、资金往来流水及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宏医药及其子公司与盛江投资的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已披露的2015年半年报关于资金往来金额及资金用途的披露不准确、不完整,2015年年报关于资金用途的披露不完整,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的披露要求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
盛龙才作为华宏医药董事长、华宏医药和盛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是该事项的决策人,授权、知悉并直接主导了华宏医药与盛江投资之间的关联资金交易,是对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况清娟作为华宏医药财务总监,在华宏医药与盛江投资的资金往来的付款审批单上签字,知悉并参与了华宏医药与盛江投资之间的关联资金交易,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宏医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盛龙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况清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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