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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10号万达信息原实控人史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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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10号
时间:2020-10-19 来源:


  当事人:史一兵,男,1962年5月出生,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原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史一兵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相关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史一兵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史一兵指使相关主体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万达信息出现以下情形。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万达信息《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史一兵为万达信息实际控制人,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投资)为万达信息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期内,万豪投资、史一兵均为万达信息的关联人。

  2019年1月至3月,史一兵指使万达信息相关财务人员将万达信息、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系万达信息全资子公司)累计5.4亿元资金转账至万豪投资公司银行账户,将万达信息累计2.035亿元资金转账至其指定的深圳前海蓝黛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前海蓝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述两部分转账金额,分别占万达信息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6%、7.4%。截至2019年12月26日,上述资金已经全部归还于万达信息。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1条、第10.1.1条、10.2.3条、10.2.4条、10.2.10条、10.2.11条规定,万达信息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因史一兵隐瞒、掩盖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万达信息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因史一兵的上述隐瞒行为,万达信息在《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称“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同时,为掩盖前述关联交易情况,史一兵指使相关财务人员通过调减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科目5.805亿元等方式,对万达信息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导致万达信息《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财务凭证、万达信息相关公告、万达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史一兵作为万达信息原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史一兵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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