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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诚律师事务所代理252名投资者向济南高新索赔4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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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诚律师事务所代理252名投资者向济南高新索赔4600万元

 

《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国内的大多数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均为具备证监会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而引发的系列索赔案件,天业股份就是一例,其虽已更名为济南高新,但在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被投资者陆续提起索赔。

近日,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代理的252名原天业股份投资者向济南高新发起的索赔案件已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通过,上述252名投资者起诉要求济南高新赔偿约为4600万元。

除了许峰律师此次代理的案件,1023日济南高新公告被230名当事人索赔约10100万元; 825日,天业股份披露,264名投资者索赔约7929万元,2019127日,天业股份公告,19名当事人索赔约1,528.07万元。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判决,凡是在201542日到2018 53日之间买入天业股份(600807)股票,并且在20185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初步符合索赔条件,提起索赔后可能获得一定比例的胜诉判决。

202210月该案诉讼时效届满之前,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还将继续代理天业股份投资者发起多个批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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