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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陆正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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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陆正耀等) 

〔202099

 

当事人: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优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18号

陆正耀,男,1969年7月出生,时任神州优车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陈良芸,女,197912月出生,时任神州优车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王培强,男,19759月出生时任神州优车董事、执行副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亓琳女,198110月出生,时任神州优车监事、法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神州优车信息披露违法违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神州优车、陆正耀、陈良芸、王培强的要求,我会于20209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亓琳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神州优车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1月,神州优车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长盛兴业(厦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兴业)收购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汽车)全资子公司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宝沃)67%股权。神州优车在2019年一季报和半年报披露的财务报表中未将北京宝沃纳入合并范围,导致其少计资产比例分别超过58.32%和64.05%。

一、神州优车实际控制长盛兴业

经查,2018年6至12月间,神州优车有意收购北京宝沃股权。为短期内完成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摘牌,陆正耀以其同学王某因名义于2018年12月3日注册成立内资企业长盛兴业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和银行账户开立均由陆正耀安排神州优车董秘兼财务总监陈良芸及神州优车的法务人员等办理。2019年初,神州优车的关联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属公职工熊某东开始负责保管和使用长盛兴业的公章、银行账户、网银U盾、王某因名章等材料并按照神州优车执行副总裁王培强和财务总监陈良芸的指令操作上述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配合神州优车董秘办工作人员进行盖章长盛兴业日常没有财务记账,仅在2020年3月由神州优车财务人员根据相关银行资料编制了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用于收购北京宝沃股权事项陆正耀及王某因均证实长盛兴业的设立目的和经营业务就是收购北京宝沃的股权并转让给神州优车,长盛兴业所有的盈利和亏损均由神州优车承担。

二、神州优车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长盛兴业收购北京宝沃67%股权

   2018年7月,神州优车董秘兼财务总监陈良芸牵头启动对北京宝沃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持续至收购结束。神州优车财务副总裁张某、财务部总监高某、法务经理亓琳等参与对北京宝沃的尽职调查工作。2018年10月,神州优车委派李某担任北京宝沃财务部副总监,对北京宝沃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12月3日,神州优车注册成立长盛兴业。12月26日,长盛兴业支付4亿元北京宝沃项目保证金12月28日,长盛兴业成为北京宝沃67%股权的受让方,成交价格人民币39.73亿元。12月29日,福田汽车与长盛兴业签署关于转让北京宝沃67%股权的产权交易合同。2019年1月8日,长盛兴业再次支付7.91亿元北京宝沃项目首付款上述资金均由神州优车筹集。1月17日,北京宝沃完成工商变更、董事会换届程序,长盛兴业与福田汽车完成对北京宝沃67%股权的交割。

2019年3月21日,长盛兴业与神州优车(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优车厦门公司)签署关于北京宝沃67%股权的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为41.09亿元,约定神州优车厦门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6月6日,长盛兴业与神州优车厦门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神州优车厦门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7月29日,长盛兴业与神州优车厦门公司完成北京宝沃67%股权的交割和工商变更。神州优车累计支付给长盛兴业20.5亿股权转让款在到账后均转出至神州优车及关联单位和个人,13.59亿元收购尾款神州优车、北京宝沃、长盛兴业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进行了抵消

三、神州优车不晚于2019年1月17日控制北京宝沃

2018年10月神州优车派员担任北京宝沃财务副总监,代表神州优车监督北京宝沃的财务和资金情况。12月,北京宝沃的主要经营管理层逐步更换成神州优车相关人员。2019年1月,北京宝沃的财务和资金划转开始由神州优车陈良芸分管北京宝沃的相关工作人员开始向神州优车派驻到北京宝沃的高管陈良芸等汇报工作。1月17日,北京宝沃的67%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同时进行董事会换届。综上,神州优车不晚于2019年1月17日实现了对北京宝沃控制。

四、神州优车2019年一季报和半年报未将北京宝沃纳入合并报表

鉴于神州优车实际拥有对长盛兴业的权力及对收购方案的决策权,长盛兴业于2019年1月17日持有了北京宝沃67%的股权,同时神州优车实现了对北京宝沃的经营控制,可以并有能力通过参与其相关活动获得回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神州优车在2019年一季报、半年报应将北京宝沃纳入合并范围,但其未纳入

神州优车2019年一季报和半年报披露,2019年3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165.00亿元,2019年6月30日的资产总额为159.04亿元北京宝沃2019年3月31日和2019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显示资产总额分别为123.74亿元129.37亿元。神州优车在2019年一季报未将北京宝沃并表,少计资产不少于96.23亿元,占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58.32%。神州优车2019年半年报未将北京宝沃并表,少计资产不少于101.86亿元,占披露的资产总额比例为64.05%。

上述违法事实,有神州优车2019年一季报和半年报神州优车2019年合并底稿、相关企业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合同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神州优车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神州优车董事长、总经理陆正耀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主导了注册成立长盛兴业、神州优车通过长盛兴业收购北京宝沃的整个过程,是神州优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神州优车财务总监兼董秘陈良芸董事王培强监事亓琳均知悉和参与神州优车上述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神州优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神州优车、陆正耀、陈良芸、王培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神州优车提出,一是其不构成实际控制长盛兴业的事实,从会计准则的角度也不能认定神州优车对长盛兴业存在实际控制;二是不认可其不晚于2019年1月17日已控制北京宝沃,认为其派驻管理人员至北京宝沃的事实,不能达到会计准则中认定“控制”的标准,并且长盛兴业转让北京宝沃股权至神州优车还需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不确定性;三是通过长盛兴业收购北京宝沃的交易安排并非神州优车的意志,相关交易均由陆正耀个人沟通协调,并通过其可产生重大影响的几家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配合完成,涉案收购事项系陆正耀个人意志,并不等同于神州优车公司的意志;四是神州优车不存在“不并表、不披露”的主观故意,实际上未造成损害后果。请求我会免于处罚。

陆正耀提出,一是以王某因名义注册长盛兴业收购北京宝沃事项不是神州优车公司的决定;二是神州优车能否从长盛兴业获得北京宝沃的股权尚需主管部门批准,存在从其他主体收购北京宝沃的可能性;三是其本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具体处理披露相关事务,实质上也未造成损害后果。请求我会免于处罚

陈良芸提出,神州优车2019年一季报和半年报披露的财务报表未将北京宝沃纳入合并范围并无不当。其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长盛兴业受神州优车控制,一是神州优车与长盛兴业不存在投资关系或任何协议、安排,不存在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控制情形;二是神州优车派员为长盛兴业进行工商设立登记、银行账户开立等活动仅与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相关,不能据此表明神州优车对长盛兴业拥有控制权力;三是单凭考察收购北京宝沃这一事项不足以认定长盛兴业是否受到神州优车实际控制;四是陆正耀虽然作为神州优车实际控制人,但其意志并不等同于神州优车公司的意志,涉案收购事项未经公司股东会等程序,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其二,长盛兴业收购北京宝沃的行为不是神州优车的行为,一是长盛兴业从事的涉案收购行为并不受神州优车控制,长盛兴业系由陆正耀的同学王某因注册成立,该公司独立于神州优车,并且长盛兴业转让其持有的北京宝沃至神州优车还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是神州优车的人员开展尽调工作的事实,不足以表明长盛兴业的收购行为受到神州优车控制。其三,神州优车在2019年7月之前并不实际控制北京宝沃。一是2019年1月17日之前北京宝沃由北汽福田控制;二是2019年1月17日至7月期间,北京宝沃由长盛兴业实际控制,而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神州优车能够间接持有北京宝沃的股权,不足以认定北京宝沃受到神州优车控制;三是2018年以来,神州优车与北京宝沃存在合作关系,更换人员、资金划转等安排均存在合理原因,不构成实际控制。其四,要求神州优车在股权交割前即对北京宝沃合并报表,欠缺法律依据,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汽车产业监管法规、对投资者造成误导等后果。请求我会免于处罚。

王培强提出,一是在神州优车2019年3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以王某因名义注册公司并由该公司收购北京宝沃股权的交易安排并未上升到了神州优车公司意志层面;二是其没有主观过错,也不具体处理披露相关事务,实质上未造成损害后果。请求我会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公众公司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挂牌公司,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均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社会有关各方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第二,神州优车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关于“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的规定,在2019年一季报和半年报将长盛兴业纳入合并范围,进而将北京宝沃纳入合并范围。一是从北京宝沃整个股权交易过程看,长盛兴业的设立目的和经营业务是收购北京宝沃的股权并转让给神州优车,神州优车筹集了2019年1月长盛兴业完成北京宝沃产权交易必要的资金,承担和分享了股权收购的风险与收益;二是神州优车控制长盛兴业的公司公章、银行账户和营业执照等,表明神州优车实际上拥有对长盛兴业的权力以及对收购方案的决策权,即神州优车对长盛兴业实际控制;三是鉴于神州优车实际控制长盛兴业且在其设立前神州优车已筹划收购北京宝沃,长盛兴业2019年1月17日完成对北京宝沃的收购和实际控制,神州优车即不晚于该日实际控制北京宝沃,因此无论长盛兴业后续是否将北京宝沃转让给神州优车,神州优车都应当将北京宝沃纳入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与神州优车从长盛兴业处收购北京宝沃是否获得行政审批无关。第三,交易各方参与人员的说明及相关证言等在案证据表明,神州优车主导并实施长盛兴业收购北京宝沃及再次转让给神州优车的全部过程,相关收购行为及结果均体现神州优车的意志,并非陆正耀个人意志。第四,陆正耀作为神州优车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知悉并积极组织神州优车实施上述涉案收购行为,未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应当认定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五,针对陈良芸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神州优车与长盛兴业虽然没有明确的股权协议,但综合考量长盛兴业设立的目的、经营过程中投资和财务活动及相关决策机制、以及资金来源与风险承担情况等,神州优车已对长盛兴业构成控制,陈良芸作为神州优车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同时为北京宝沃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参与实施了北京宝沃收购方案全过程,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第六,王培强作为神州优车董事、执行副总裁,知悉长盛兴业设立及经营情况并参与北京宝沃股权收购及再次转让事项,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神州优车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陆正耀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陈良芸、王培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四、对亓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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