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号
当事人: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
陆正耀,男,1969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靳军,男,1970年3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氢动益维)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氢动益维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事人陆正耀、靳军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氢动益维与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优车)、Luckin Coffee,Inc.(以下简称瑞幸咖啡)存在关联方关系
(一)陆正耀在神州优车持股、任职及实际控制神州优车的情况
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陆正耀持有神州优车股份2.7亿股、占比10.05%。陆正耀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某强、福建平潭自贸区崇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为神州优车控股股东。在2016年至2018年的三个资产负债表日,神州优车控股股东持股占比分别为47.27%、39.94%、39.94%。陆正耀系神州优车实际控制人,并自2016年1月起任神州优车董事长、自2016年4月起任神州优车总经理。
(二)陆正耀在瑞幸咖啡持股、任职及能够对瑞幸咖啡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
瑞幸咖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陆正耀持股30.39%。瑞幸咖啡上市后,陆正耀持股占比摊薄为25.75%,但仍为瑞幸咖啡第一大股东。2017年8月至我会调查时,陆正耀任瑞幸咖啡董事长及非执行董事。
(三)陆正耀投资氢动益维及能够对氢动益维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
1.陆正耀持有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租车)股份权益、在神州租车任职及神州租车与神州优车的关联情况。
2016年至2018年,陆正耀以信托受益人、配偶权益、受控制法团权益及实益拥有人身份持有神州租车股份权益,在相应年度报告所涵盖的资产负债表日,陆正耀在神州租车持股占比分别为29.37%、29.03%、29.78%。2017年至2019年,陆正耀通过熊某东代持神州租车股份比例分别为1.35%、1.40%、1.16%。陆正耀自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任神州租车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兼董事会主席,2016年4至我会调查时任神州租车董事会主席、非执行董事。
神州优车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均披露神州租车及其全资公司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信息)系神州优车的关联方。神州租车董事会共8名董事中,董事陆正耀、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宋某凡、董事李某耕均代表神州优车,其中,陆正耀还是神州优车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某凡系神州优车股东,李某耕系神州优车董事兼副总经理。此外,神州优车委派曹某宇担任神州租车副总裁、财务总监。
2.陆正耀以靳军名义持有氢动益维10%股份,神州租车通过全资公司持有氢动益维30%股份并委派管理人员。
2015年下半年,陆正耀有意投资氢动益维。最终,陆正耀决定以其持有的北京华夏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神州优车的前身)0.6%的股份,换取氢动益维时任股东李某友等持有的氢动益维26.32%的股份。陆正耀取得的股份由靳军代持。换股后,神州租车全资公司海科信息收购以靳军名义受让的部分股权并对氢动益维增资。收购并增资完成后,靳军代陆正耀持有氢动益维10%的股份,海科信息持有氢动益维30%的股份。靳军代陆正耀持有的氢动益维股份的表决权和董事会席位决策,系被动跟随神州租车的决策做出。
氢动益维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均显示公司董事会共有5人,其中,神州租车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宋某凡自2016年6月起任氢动益维董事长、神州租车行政部副总监靳军自2016年6月起任氢动益维董事、神州租车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曹某宇自2018年9月起任氢动益维董事。
氢动益维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称,神州优车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海科信息之控股股东神州租车存在重大影响。瑞幸咖啡在其招股说明书所附财务报表附注中称,氢动益维系陆正耀的附属公司,并披露了与氢动益维2018年交易金额。
综上,陆正耀属于能够对氢动益维施加重大影响的主要投资者。同时,由于陆正耀还是神州优车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瑞幸咖啡第一大股东及董事长,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和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氢动益维与神州优车、瑞幸咖啡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氢动益维与神州优车和瑞幸咖啡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2017年至2018年度,氢动益维与神州优车及其子公司神州闪贷(平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神州买卖车(平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有销售业务往来。2018年度,氢动益维与瑞幸咖啡子公司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之间有销售业务往来。氢动益维2017年、2018年与神州优车和瑞幸咖啡之间关联方交易额分别为4,264万元、5,850万元,占氢动益维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2.95%、55.6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氢动益维与神州优车和瑞幸咖啡的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交易。
三、氢动益维未如实披露与神州优车和瑞幸咖啡之间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
经查,氢动益维在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均表示公司无关联方交易事项,并在年度报告“主要客户情况”部分表示与神州优车、瑞幸咖啡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上述事实,有相关工商资料、公告资料、公司章程、销售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氢动益维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条——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如实披露与神州优车和瑞幸咖啡之间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陆正耀是神州优车的实际控制人,且能够对瑞幸咖啡、神州租车及其子公司参股的氢动益维施加重大影响,其决定由靳军代为持有氢动益维10%的股份,直接导致氢动益维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陆正耀是氢动益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靳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陆正耀提出,一是陆正耀不是能够对氢动益维施加重大影响的主要投资者,靳军也不是代陆正耀持有氢动益维10%的股权,相关股权来源于优车管理团队基金(EASTROCK CAPITAL PARTNERS FUNDI,LP);二是陆正耀没有主观过错,也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氢动益维股权,氢动益维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与陆正耀无关,不应对其予以处罚。靳军提出,一是持有氢动益维股权是基于投资安排,并不负责氢动益维公司的日常管理,也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二是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不应对披露行为承担责任,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氢动益维工商资料、神州优车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公告的《公开转让说明书》、陆正耀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等多份在案证据证明,以靳军名义持有的氢动益维相关股份,系以陆正耀持有的北京华夏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换取,由靳军代持,相关股份的表决权和董事会席位决策系被动跟随神州租车的决策做出。另一方面,涉案期间,陆正耀在神州租车持股占比均超过30%,且在神州租车任行政总裁、董事会主席等职,而神州租车通过全资公司持有氢动益维30%股份并委派管理人员。因此,依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陆正耀能够对氢动益维施加重大影响。第二,陆正耀作为神州优车的实际控制人和能够对瑞幸咖啡、神州租车、氢动益维施加重大影响的主要投资者,其决定由靳军代为持有氢动益维10%的股份,直接导致氢动益维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涉案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应当认定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三,靳军系氢动益维董事,且为陆正耀代持氢动益维10%的股份,其行为与氢动益维信息披露违法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陆正耀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对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