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证券欺诈维权征集及进展 上市公司问题发布  

久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三圣股份股民维权案开庭审理

0

               久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三圣股份股民维权案开庭审理

 

2020123日,三圣股份(00274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投资者方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庭审,三圣股份公司此次开庭并未委托律师,而是指派公司员工出庭。

此次股民与上市公司三圣股份之间的纠纷源于重庆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9912日的公告中,三圣股份披露,经重庆证监局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三圣股份通过供应商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主要系三圣股份通过供应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资金合计 44900 万元,并未及时披露三圣股份通过供应商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三圣股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主要是对关联交易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以及对相关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3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常见争议中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均没有争议。

实施日方面,根据处罚决定书,三圣股份2018514日至201812月时间段的关联交易未披露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即为合规,三圣股份关联交易至迟应在2018516日披露,但是其未披露。因此,三圣股份其未披露关联交易的违规时间的开始,即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即2018516日。

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原被告则认为应该是三圣股份披露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日期,即2019330日。

而关于虚假陈述基准日,原被告均认为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进行测算,以揭露日后可流通股换手率达到100%之日作为基准日,即2019418日,基准价为8.77元,并以此计算投资者损失。

本次开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投资者损失是否与三圣股份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是否存在系统风险。三圣股份代理人认为,虚假陈述期间,三圣股份股价走势与大盘、行业指数基本一致,本案虚假陈述被揭露后,也没有对三圣股份的股价产生冲击,因此三圣股份认为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没有造成投资者损失。而投资方代理律师认为投资者在三圣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三圣股份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造成损失,投资者损失与三圣股份虚假陈述之间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且三圣股份未能证明本案虚假陈述期间存在对整个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系统风险,三圣股份应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提示,三圣股份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有部分投资者通过调解形式获赔,对于没有达成调解而进入开庭审理的案件,估计近期法院也会作出判决。凡是在2018516日到2019330日之间买入三圣股份 (002742)股票,并且在 2019  3  30 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仍可继续提起索赔,近期将继续代理投资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

0
推荐
推荐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