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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国高科投资者索赔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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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国高科投资者索赔案开庭审理

 

2020124日,181位投资者诉中国高科(60073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律师出席了当日庭审,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部分投资者现场参加4日的开庭。

在本案开庭前,法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181位投资者的损失进行了测算,测算方法使用相对较为复杂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的买入平均价,并以此计算投资者损失。

本次开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中国高科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投资者损失方面。双方部分观点如下:

中国高科公司认为其被证监会处罚系因为关联交易未披露行为,关联交易的相关交易是实际发生的,并不会对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另外,公司违规是2012年,但是多数投资者主要因为2015年牛市来临后,才追高买入公司股票,其损失也是因为2015年牛市泡沐被挤压后的暴跌以及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其他因素导致。

中国高科公司还认为被证监会调查前一日2015723日,公司股价已经从2015527日最高点42.57元跌落至29.44元。2015724日后因受国内的相关政策、经济制度等证券市场整体因素影响,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均出现了连续暴跌的情况,其认为即使不考虑当时公司的经营情况,证券市场整体因素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比例至少占64.7%

而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原告方律师认为,根据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中国高科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造成损失,投资者投资损失与被告等虚假陈述之间具有法定的因果关系。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的关联交易累计5,343.38万,不管是从金额大小,还是从公司营业收入、公司净利润的占比,该关联交易都对中国高科造成重大影响。投资者在众多股票中选择中国高科股票,是信赖了中国高科对外披露的公司信息。

此外,原告方律师还认为,关于损失方面,大盘的涨跌并不能绝对的认为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而关于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同一时间段公司发布各种消息,包括利空消息也包括利多消息,如果仅考虑利空消息对股价的影响而扣减投资者获赔比例,对投资者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且也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投资者方代理律师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中国高科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公司应该赔偿投资者因其虚假陈述导致的全部损失。

124日的庭审进行了一整天,估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中国高科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提示,中国高科索赔案已于20205月诉讼时效届满,此前没有起诉的投资者如果没有在时效届满前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后续大概率将失去获赔机会,建议投资者在其他股票索赔案件中密切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以免失去可能的起诉以及获赔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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