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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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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7

 

 

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智网),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陈礼豪,男,19689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

田洁贞,女,19737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董事,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李磊,男,19772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肖芳,女,19744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董事、副董事长,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

陈运涛,男,197012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毕国栋,男,19662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董事、现任监事,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魏来,男,198312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欧浦智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肖芳、陈运涛、毕国栋、魏来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李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欧浦智网、陈礼豪、田洁贞未要求听证,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肖芳、陈运涛、毕国栋、魏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611月至201810月期间,欧浦智网未经审批程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15笔,担保金额合计不低于128,345.5万元;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7笔,担保金额合计不低于70,994.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欧浦智网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1.201611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对芜湖一泓驱成贸易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一泓驱成)的收益差额补足、全部财产份额转让价款支付等义务,分别提供金额不低于8,775万元、29,437.5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20175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8,300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201712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9,800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差额补足担保。

4.201712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10,000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20183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和董事田洁贞向许某来的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20184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太仓荣南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7.20185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侯某荷的500万元、193万元2笔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8.20185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江苏能华微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9.20185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4,18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0.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钢管)系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20186月,欧浦智网为关联方南大钢管向农业银行顺德乐从支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1.20188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陈运涛的2,16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2.201810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张某良的9,980万元、10,020万元2笔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欧浦智网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1.201611月,欧浦智网为陈某对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芜湖一泓驱成的收益差额补足义务,分别提供金额不低于27,562.5万元、901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20175月,欧浦智网为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钢钢铁)向深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彼岸大道壹号)的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20179月,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国际信托)的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20185月,欧浦智网为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2,531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20186月,欧浦智网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顺德乐从支行的4,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20186月,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农业银行顺德乐从支行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和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同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及重大担保合同的情况。

经查,欧浦智网对外提供上述担保时,未按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直至相关债权人对欧浦智网担保事项提起诉讼或仲裁后,欧浦智网才在2018年年报中对有关对外担保事项予以披露。

据统计,欧浦智网在2016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4笔,金额合计不低于66,676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40.39%;在2017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6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04,976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58.32%;在2017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9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39,776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78.47%;在2018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19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77,180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92.37%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73月至20188月期间,欧浦智网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借款后直接转入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本人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的方式,累计向关联方陈礼豪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0,659.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3月,欧浦智网向自然人朱某趣借款19,000万元,分10笔转入陈礼豪控制的刘某馨银行账户。201710月至12月,陈礼豪通过其控制的刘某馨银行账户向朱某趣归还本金2,500万元。

    2.201753日,欧浦智网向自然人周某平借款7,000万元,于59日分2笔转入陈礼豪指定的航凯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航凯投资银行账户)。20183月至4月,陈礼豪通过航凯投资银行账户向周某平归还本金1,500万元。

    3.2018416日,欧浦智网向马来西亚籍自然人HARTOW借款1,000万元,直接转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2018816日,欧浦智网与HARTOW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将前述借款及所欠利息确认为本金,即实际累计借款1,079.53万元。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4.2018417日,欧浦智网向马来西亚籍自然人WEEKOKKENG借款1,000万元,直接转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2018817日,欧浦智网与WEEKOKKENG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将前述借款及所欠利息确认为本金,即实际累计借款1,079.53万元。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5.2018814日,欧浦智网向自然人佘某借款2,500万元,直接转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0173月至2018814日期间,欧浦智网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本人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向第三方所借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2014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欧浦智网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欧浦智网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陈礼豪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欧浦智网未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直至相关债权人对欧浦智网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赔偿相关借款后,欧浦智网才在2019227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2019328日发布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及2018年年报中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

据统计,欧浦智网在2017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6,000万元(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14.44%;在2017年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3,500万元(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13.19%;在2018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4,000万元(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12.51%

三、欧浦智网时任董监高参与及知悉情况

欧浦智网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陈礼豪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全部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时任董事田洁贞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彼岸大道壹号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李磊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彼岸大道壹号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肖芳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的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毕国栋、陈运涛和时任财务总监魏来知悉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陈运涛知悉并参与了欧浦智网为陈礼豪向其2,16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欧浦智网未及时披露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情形。

当事人李磊、肖芳、陈运涛、毕国栋、魏来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李磊、肖芳、陈运涛请求取消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一,当事人仅知悉欧浦智网单方面在担保合同上盖章,当时担保合同未成立或生效,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当事人并不知悉欧浦智网已实际提供相关连带责任担保。第二,陈运涛、毕国栋不实际参与欧浦智网日常经营决策,李磊、魏来不承担公司信息披露职责。第三,毕国栋否认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系其本人签署。第四,陈运涛自称不知悉、未参与欧浦智网为陈礼豪向其借款的2160万元提供担保的决策过程。第五,当事人不具有明知属违规事项而故意参与的主观过错;当事人已经勤勉尽责,肖芳在签署董事会决议后多次追问后续业务进展、督促信息披露情况;肖芳、魏来在欧浦智网违规担保发生风险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全力推进公司重组并购事项,意图消除危害后果。肖芳、魏来提交了拟证明担保合同未生效、已勤勉尽责等相关证据。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不能成立、部分予以采纳。具体如下:

第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合同作为重大事项,并不以其合同成立或生效为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且无论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或实际履行,均应当在规定的时点及时披露。因此,当事人在签署董事会决议或被告知已签署董事会决议时,就需承担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欧浦智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发生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或不承担信息披露职责,不能作为免除勤勉尽责义务的理由。

第三,根据公证处提供的电话通话视频、毕国栋本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认定其接听中江国际信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相关电话,知悉欧浦智网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毕国栋关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并非其本人签署的意见,不影响对其知悉担保事项的事实认定。

第四,根据《仲裁申请书》、陈礼豪及陈运涛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陈运涛作为债权人,知悉并参与欧浦智网作为担保人为陈礼豪向其2,16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事项。

第五,当事人提出不具有明知属违规事项而故意参与的主观过错,以及肖芳、魏来事后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设法消除危害后果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有关事实,我局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经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欧浦智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欧浦智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是欧浦智网上述违法行为的组织决策者、主要实施者,涉案交易均由其签字决策并安排执行,在知悉上述事项的情况下未勤勉尽责、推动公司及时披露,是欧浦智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田洁贞知悉并签字审批了上述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李磊、肖芳、陈运涛、毕国栋和时任财务总监魏来签字审批或知悉上述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据此,调减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幅度,并取消《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拟对李磊、肖芳、陈运涛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欧浦智网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礼豪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田洁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李磊、陈运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肖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毕国栋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七、对魏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122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1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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