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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的欺诈发行强制回购细则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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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的欺诈发行强制回购细则值得期待

 

             许峰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新《证券法》激活了全社会对证券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讨论和认识,让一部术语化比较强的法律成了全民尤其是股民常常谈及的话题,其亮点很多,其中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亮点是强制回购问题,如若有效实施,意义深远。

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一旦发现欺诈发行,证监会责令发行人回购或其控股股东及控制人买回,有两个重要作用,一个是解决了投资者的索赔之苦,索赔诉讼旷日持久,打击了不少人的索赔信心和耐心;第二个作用是,如果回购或买回,使欺诈发行主体很可能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从而回购之后直接退市,这一规定可谓“一箭双雕”,不仅解决了赔偿问题,而且同步让欺诈发行的公司退市,该法律规定设计深谋远虑、高瞻远瞩。

但强制回购如何落地是个问题。《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此前已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综合公众意见后尽快落地,先行推进实施,逐步修改完善,相信会是一个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壮举。此外笔者建议应该明确给予证监会申请法院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财产保全的权力。一旦发生欺诈发行并被公开揭露,发行人及其实控人很可能采取措施转移财产,如果责令回购决定未被执行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免会失去最好战机,如若一旦发现欺诈发行就对相关主体进行司法财产保全,将让强制回购制度真正长上牙齿,高度震慑欺诈发行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欺诈发行强制回购细则的出台将成为新《证券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体现,强制回购的落实很可能会超越代表人诉讼等制度,成为新《证券法》的点睛之笔,值得期待。

 

本文发在上证报,发表时略有修改(202131日),链接:http://news.cnstock.com/paper,2021-03-01,14347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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