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能源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邓天洲,男,1956年8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黄博,男,1970年9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天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天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发生17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25.09亿元。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亦未在2016-2018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9年,中天能源涉及13笔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16.04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8.35%。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直至2019年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天能源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及其全资孙公司、控股孙公司担保事项, 2016-2018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中天能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邓天洲,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天洲、黄博同时作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实施中天能源上述担保事项,未告知公司,直接导致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中天能源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邓天洲,董事长、副董事长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邓天洲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黄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