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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张荣华、黄孝杰、张光忠、詹驰、郑学军、黄炳艺、夏海平、洪连鸿、陈国伟、赖争妍、涂瑞稳、周玉梅、王夏月、黄桂明、陈春菊、黄华伦、林华彬、周金旋、曾庆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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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张荣华、黄孝杰、张光忠、詹驰、郑学军、黄炳艺、夏海平、洪连鸿、陈国伟、赖争妍、涂瑞稳、周玉梅、王夏月、黄桂明、陈春菊、黄华伦、林华彬、周金旋、曾庆禄)
时间:2020-12-25 来源:

  当事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冠福或公司),住所: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

  林文昌,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时任ST冠福董事长,ST冠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林文智,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时任ST冠福副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ST冠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林文洪,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时任ST冠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张荣华,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时任ST冠福董事、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黄孝杰,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时任ST冠福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光忠,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时任ST冠福董事,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詹驰,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时任ST冠福董事,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

  郑学军,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时任ST冠福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黄炳艺,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时任ST冠福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夏海平,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时任ST冠福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洪连鸿,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时任ST冠福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陈国伟,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时任ST冠福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赖争妍,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时任ST冠福监事,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涂瑞稳,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时任ST冠福监事,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周玉梅,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时任ST冠福监事,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王夏月,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时任ST冠福监事,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黄桂明,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时任ST冠福监事,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陈春菊,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时任ST冠福监事,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黄华伦,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时任ST冠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林华彬,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时任ST冠福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周金旋,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时任ST冠福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曾庆禄,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时任ST冠福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ST冠福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ST冠福不陈述申辩也不要求听证,当事人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张荣华、张光忠、詹驰、洪连鸿、陈国伟、林华彬、周金旋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听证。黄孝杰、黄华伦、郑学军、黄炳艺、夏海平、赖争妍、涂瑞稳、周玉梅、王夏月、黄桂明、陈春菊、曾庆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为此,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ST冠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涉嫌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ST冠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以来,ST冠福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违规对外借款、共同借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上述负债未在ST冠福相应定期报告资产负债表披露,导致其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如下:

  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的负债及资产金额分别为75,581万元,占当期定期报告披露总资产的9.97%,其中对外借款37,381万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38,200万元。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未披露的负债及资产金额分别为77,581万元,占当期定期报告披露总资产的9.58%,其中对外借款38,881万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38,700万元。

  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的负债及资产金额分别为121,281万元,占当期定期报告披露总资产的14.77%,其中对外借款38,881万元,共同借款6,700万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75,700万元。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未披露的负债及资产金额分别为142,381万元,占当期定期报告披露总资产的16.71%,其中对外借款38,881万元,共同借款6,700万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96,800万元。

  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的负债及资产金额分别为104,562.97万元,占当期定期报告披露总资产的11.23%,其中对外借款38,861万元,共同借款14,701.97万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51,000万元。

  (二)ST冠福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以来,ST冠福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ST冠福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的名义为相关企业的借款、融资事项提供担保。ST冠福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对外担保金额36,900万元。此外,ST冠福另签订合计14,470万元的对外担保合同,法院判决ST冠福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三)ST冠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

  ST冠福2015年度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ST冠福为同孚实业备案发行的私募债提供担保。后续,ST冠福就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产品分别出具了《担保函》,包括:2017年9月19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1月16日分别为“同孚实业2017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出具担保函,担保范围均包括产品本金等,产品本金累计13,804.68万元;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3月30日分别为“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出具担保函,担保范围均包括产品本金等,产品本金累计14,713.5万元;2017年分别为“2017年同孚1号文化债权产品”和“2017年同孚2号文化债权产品”出具担保函,担保范围均包括产品本金等,产品本金累计10,816.66万元。

  相关《担保函》对ST冠福的担保责任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ST冠福的责任影响较为重大,但ST冠福对上述签订的《担保函》均未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合同、ST冠福公告和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认为,ST冠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林文昌、林文智、张荣华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孝杰、张光忠、詹驰、郑学军、黄炳艺、夏海平、洪连鸿、陈国伟、赖争妍、涂瑞稳、周玉梅、王夏月、黄桂明、陈春菊、黄华伦、林华彬、周金旋、曾庆禄在上述全部或部分定期报告上签字,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ST冠福实际控制人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ST冠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时任ST冠福董事长林文昌、总经理林文智、董事会秘书黄华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ST冠福实际控制人林文洪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当事人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主动披露本案违规事项;二是事后积极协调解决。此外林文洪自称,对控股股东违规事项不尽知情。综上,要求减轻处罚。

  当事人张荣华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主观上没有参与违规意识;二是不存在默许;三是经济困难。综上,要求从轻处罚。

  当事人陈春菊、赖争妍、王夏月、黄桂明、周玉梅、涂瑞稳、张光忠、黄孝杰、詹驰、林华彬、周金旋、曾庆禄等12名当事人(以下统称陈春菊等12人)在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会中提出,一是事前不知情;二是控股股东刻意隐瞒;三是事后采取相应措施等。四是其他情况。(1)涂瑞稳在听证会上称,其为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派到ST冠福的监事,常年在国投公司上班等。(2)陈春菊称,其被选举为监事距违规事项爆发不到四个月;其系主办会计,不接触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事项等。(3)黄孝杰、张光忠、詹驰、赖争妍、王夏月、黄桂明、林华彬、曾庆禄,均称其仅在公司内负责一部分生产经营类事项。综上,要求免于处罚。

  当事人黄华伦在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会中提出,一是控股股东行为涉嫌犯罪;二是控股股东刻意隐瞒;三是其曾劝说控股股东主动披露违规事项;四是事后积极配合监管工作;五是涉案《担保函》载明的事项未达到披露标准。要求免于处罚。

  当事人郑学军在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会中提出,一是本案不代表公司决策层本意;二是应区分责任大小;三是非会计专业出身的独立董事,依赖专业意见等;四是本案根源是控股股东;五是2017年7月,在审议《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冠福实业担保议案》)时,其曾提出反对意见;六是控股股东违规事项所形成的负债不应记入ST冠福定期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要求免于处罚。

  当事人黄炳艺在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会中提出,一是其不知情违规事项,本案根源是控股股东;二是其认为自己担任独立董事期间,能勤勉尽责,如在《冠福实业担保议案》事项中能勤勉尽责,为上市公司避免5000万左右的损失;三是没有区别对待;四是不应仅因签字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就受到处罚等。综上,要求免于处罚。

  当事人夏海平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会中提出,一是控股股东违法事项是其个人违法行为;二是其不知情也无从知晓;三是2017年7月在审议《冠福实业担保议案》时,其提反对意见;四是事后采取相应措施等。综上,要求免于处罚。

  当事人洪连鸿、陈国伟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其事前不知情;二是其2017年专程赴ST冠福子公司进行合规审查,并向财务总监、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未发现控股股东违规事项;三是事后采取相应措施等。综上,要求免于处罚。

  我局经复核后认为:第一,法律对勤勉尽责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均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主动掌握基本的法律及财务知识,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主动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对公司重大的法律及财务风险进行必要监督,并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表明异议、予以公开披露,应当是勤勉尽责义务的应有之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有赖于全体董监高人员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等均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且相关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合理、审慎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综上,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针对有当事人提出任职时间短、无相关专业背景、主要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相信专业机构、公司危机爆发后积极履职、经济困难等申辩意见。我局认为,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以下简称《责任认定规则》)相关规定,上述意见均非法定免责事由。我局已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的任职年限、岗位职责、专业背景、涉案程度、勤勉尽责情况等,量罚适当。综上,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针对有当事人提出控股股东刻意隐瞒等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相关当事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日常业务、管理等事项予以必要、有效的监督,从而保证公司治理有效、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我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本案涉案金额、实际控制人尚未全部偿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影响,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存在受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指使等情形。综上,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针对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的陈述申辩意见。首先,在已有投资者反映等情况下,公司才于2018年9月14日开始披露相关事项;其次,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至今尚未全部偿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第三,林文洪一直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综上,对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针对张荣华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调查,张荣华知悉、默许、配合或参与本案的部分违规事项,其在调查阶段也曾承认有参与ST冠福控股股东部分违规事项,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其提出相反的申辩意见无合理理由与证据。综上,对张荣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六,针对涂瑞稳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涂瑞稳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涂瑞稳是国投公司派到ST冠福的外部监事等情况。但其承认未曾发表过反对意见,且根据《责任认定规则》,执行派出股东的意见等不是监事的法定免责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我局采纳其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并调整处罚幅度。

  第七,针对陈春菊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陈春菊作为公司内部专业财务人员,应该注意到公司资金管理的特殊情况,并应该发挥专业人员监督作用。综上,对陈春菊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八,针对黄华伦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我局认为,首先,其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日常履行了一定职责,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就涉案事项履职达到审慎、合理的程度;其次,前述《担保函》中的内容,达到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需要持续披露的标准。综上,对黄华伦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九,针对郑学军、黄炳艺、夏海平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我局认为,一是郑学军、黄炳艺、夏海平在审议《冠福实业担保议案》时,曾提出反对意见,后该议案未上会审议,客观上有发挥过一定勤勉尽责作用;二是前述反对事项并非与本案信息披露事项直接相关,不符合《责任认定规则》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三是郑学军提交的前述调查通知书,仅能够说明ST冠福曾有配合某个调查的事实,不能证明其主张;四是黄炳艺未能提供其在听证会上声称的其他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我局采纳郑学军、黄炳艺、夏海平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并调整处罚幅度。

  第十,针对洪连鸿、陈国伟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我局认为,陈国伟、洪连鸿在听证会期间提供的个人说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2017年专程赴ST冠福子公司进行合规审查等情况。综上,对洪连鸿、陈国伟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ST冠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林文昌、林文智、张荣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孝杰、张光忠、黄华伦、詹驰、洪连鸿、陈国伟、赖争妍、周玉梅、王夏月、黄桂明、陈春菊、林华彬、周金旋、曾庆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郑学军、黄炳艺、夏海平、涂瑞稳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对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综上,对ST冠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林文昌、林文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林文洪、张荣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孝杰、张光忠、黄华伦、詹驰、洪连鸿、陈国伟、赖争妍、周玉梅、王夏月、黄桂明、陈春菊、林华彬、周金旋、曾庆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郑学军、黄炳艺、夏海平、涂瑞稳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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