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证券欺诈维权征集及进展 上市公司问题发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郑剑辉、蔡军强)

0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郑剑辉、蔡军强)

〔2018〕110号

 

当事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马骥。

郑剑辉,男,1983年11月出生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蔡军强,男,1983年6月出生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东方花旗证券在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方花旗为粤传媒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东方花旗担任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独立财务顾问的基本情况

2013年9月30日,东方花旗与粤传媒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担任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双方约定,东方花旗作为财务顾问应对资产重组活动所涉及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对资产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并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东方花旗随后出具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财务顾问报告》中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资产报告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该项目于2014年7月1日完成交割手续,法定持续督导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目收费金额为595万元。项目主办人为郑剑辉和蔡军强。

(二)东方花旗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0月28日、10月30日,粤传媒披露的《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更新后又披露的《财务顾问报告》指出香榭丽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和1,114.51万元。

2014年5月24日,粤传媒披露了更新香榭丽2013年财务数据的《财务顾问报告》。该报告指出香榭丽2011年至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和4,685.43万元。

剔除有关虚假合同,香榭丽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和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436.02万元、-6,599.33万元、-4,862.43万元和-11,526.42万元。上述《财务顾问报告》中披露的香榭丽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和2013年年报的净利润分别虚增4,083.30万元、10,294.68万元、5,976.94万元和16,211.85万元。

二、东方花旗作为粤传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东方花旗未遵守尽职调查制度,未制定尽职调查清单和各主要阶段工作内容

东方花旗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业务尽职调查制度》。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流程,要求编制尽职调查清单,制定尽职调查各主要阶段的工作内容。然而,东方花旗工作底稿中没有编制尽职调查清单,也没有制定尽职调查各主要阶段工作内容。

(二)东方花旗未全面评估粤传媒并购重组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东方花旗通过查看立项工作底稿及会计师风险评估报告已经得出“广告行业的收入确认、收入真实性情况需要重点核查”结论,但未对香榭丽销售与收款业务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全面评估粤传媒并购重组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其行为违反了《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之规定。

(三)东方花旗未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香榭丽收入及应收账款核查程序缺失

香榭丽业务收入主要为户外LED屏体广告收入,2011年-2013年6月,该类收入占比均达到100%。香榭丽应收账款余额大、占比高,且呈现快速上升趋势,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6月30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18亿元、2.04亿元和2.52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58%,48.11%和60.87%。面对应收账款存在较大回款风险的情况,财务顾问应该独立核实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通过函证、实地走访客户等方式核实应收账款情况,实地查看固定资产情况。

然而,东方花旗核查程序缺失,未核查相关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和收入的确认政策、未分析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未对报告期内收入增长情况执行分析性复核、未对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进行核查、未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进行比较、未对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带来回款风险应对措施进行核查、未查阅标的公司IPO审计时中介机构的走访底稿、未通过函证、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和收入的审计结论是否属实。其核查程序有所缺失,导致未能发现香榭丽财务造假的问题。

东方花旗上述行为违反了《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财务顾问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的规定。

(四)东方花旗内核机构未对应收账款问题进行核实,仅凭借项目组的回复即通过审核,内核程序流于形式

东方花旗内核成员已经关注到香榭丽应收账款余额和账龄问题,要求粤传媒和东方花旗项目组说明该项目的真实性。粤传媒和东方花旗项目组回复称:粤传媒重大资产收购项目的会计师通过查看香榭丽的收入合同、订单、汇款凭证、播出证明,以及通过重要客户询证、访谈的方式核查,确认香榭丽收入真实性,未发现虚增收入的情形。而事实上,会计师并未对香榭丽重要客户执行访谈程序。东方花旗内核成员盲目信任粤传媒和东方花旗项目组的回复,没有进一步查阅相关资料,没有发现会计师未对香榭丽重要客户进行访谈的事实。在未核实相关回复是否属实的情况下,即通过审核。

东方花旗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内部核查机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申请文件、工作底稿、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东方花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项目主办人郑剑辉和蔡军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东方花旗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95万元,并处以1785万元罚款;

二、对郑剑辉和蔡军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1月14日

0
推荐
推荐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