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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都能源(600175)实控人闻掌华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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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
时间:2021-06-21 来源:

  当事人:闻掌华,男,1964年12月出生,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闻掌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闻掌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1月10日,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集团”)与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盈”)、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中泰创盈向美都集团提供借款10亿元,通过吉林银行发放。美都能源全资子公司北京美都国际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投资”)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前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贷款期限(含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该《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盖有美都投资公章、由闻掌华签字。

  2017年11月6日,美都集团与中泰创盈、吉林银行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将前述《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展期6个月,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8日,展期金额10亿元。美都能源、美都投资分别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前述展期协议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贷款期限(含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前述两份《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分别盖有美都能源、美都投资公章,均由闻掌华签字。

  闻掌华是美都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美都投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同时是美都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述两份盖有美都投资公章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系由闻掌华主导、指示盖章而出具。前述盖有美都能源公章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系闻掌华获取公章后,独立盖章并签字后出具,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前述保证书出具后,闻掌华未将相关事实及时告知美都能源,导致美都能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5月18日,美都能源收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获悉闻掌华所持部分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公司问询闻掌华后才知悉上述担保事实,并于2020年5月20日予以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告、询问笔录、借贷事项有关合同、协议、函件及公证书、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闻掌华作为美都能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告知和配合义务,导致美都能源未按规定履行关联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闻掌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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