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原实控人颜静刚也被证监会处罚,股民索赔持续提交立案
2021年11月25日晚,尤夫股份公告,颜静刚等也被证监会处罚。
证监会认为,翁中华是尤夫股份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彬是尤夫股份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颜静刚作为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证监会决定:一、对颜静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翁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吕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2020年10月20日晚,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尤夫股份违法事实如下: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代理的尤夫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经多个批次提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8年1月19日之间买入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11月底,许峰律师会将近期接受委托的尤夫股份索赔案件再次提交法院立案,鉴于尤夫股份已经已经进入预重整,我们也会同步准备相关的破产债权申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