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证券欺诈维权征集及进展 上市公司问题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 鑫、张丽娜、康茜)

0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
鑫、张丽娜、康茜) 

  〔2021〕68号

  当事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3号楼2层D-1067房间。

  冯鑫,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暴风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张丽娜,女,1984年3月出生,时任暴风集团首席财务官,住址:河南省濮阳县。

  康茜,女,1980年8月出生,时为暴风集团聘请的特别顾问,住址:北京市宣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暴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3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暴风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测试假设,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利润及资产

  2015年7月,暴风集团收购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智能)前身深圳统帅创智家科技有限公司31.97%股权,暴风智能成为暴风集团并表子公司。此项收购,形成商誉12,754.71万元。2018年,暴风智能原股东青岛新日日顺物流有限公司退出,预期未来无法继续销售原股东品牌统帅系列产品及相应的增值服务。自2018年下半年,暴风智能因资金紧张不断寻找新投资方,但一直未成功,2018年12月开始,暴风智能已无法发放任何员工薪酬,多名员工在当地或暴风智能办公地人力资源局投诉、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资金已经出现严重问题。由于经营效益不佳,暴风智能出现销售和研发人员离职现象。2018年暴风智能收入同比下降30.42%,亏损幅度由2017年的3.2亿大幅扩大至2018年的11.9亿,截2018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41,298.97万元,流动负债165,541.10万元,净资产为-109,821.75万元。

  2018年9月,暴风集团与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科技)开始商谈合作。截至2019年5月,双方并未签订有关具体合作方案的正式书面协议。2019年3月,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公司)接受暴风集团委托,就暴风智能融资项目对暴风智能进行评估,证实因暴风智能业务停滞,中联评估公司采用针对特定投资主体的投资价值评估企业价值,该特定主体即为吉利科技;评估过程中,暴风智能未向评估机构提供任何已签约合同预计未来执行完成的事项,未提供任何尚在洽谈或跟踪业务情况,中联评估公司证实2019年1月开始,暴风智能业务基本停滞,2019年一季度的收入来自于销售原有存货,且合并层面的营业收入仅3,363.67万元,同比下降89.08%。2019年4月,北京经纬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仁达)接受暴风集团的委托就商誉减值情况进行评估,经纬仁达参考了上述由暴风智能提供盈利预测数据中联评估公司未做实质调整的表格,对收入增长、毛利率、营运资金等方面做了调整,但前提为暴风智能获得吉利科技的融资款,解决了资金紧张问题,评估值为6,200万元。暴风集团对该评估结果未予确认,因而经纬仁达未出具评估报告。暴风集团负责商誉减值工作的内审人员在经纬仁达前期版本的评估底稿基础上,调高了毛利率、修改了营运资金部分数据、调整了折现率,原较高的盈利预测数据并未修改,最终评估值为24,811.90万元。

  暴风集团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就收购暴风智能形成的商誉,未充分考虑暴风智能面临资金紧张、业务停滞等减值迹象,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构成虚假记载。经测算应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导致暴风集团少计资产减值损失12,754.71万元虚增利润12,754.71万元

  暴风集团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5月21日更新。在其2018年年度报告中,商誉减值测试预期数据假设并非持续经营,而是针对吉利科技投资暴风智能并且款项到位的投资价值预测,暴风集团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九第二十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披露该重大假设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冯鑫时任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商誉减值工作的最终决策人员,对暴风集团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有最终审批决策权,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首席财务官张丽娜直接负责开展商誉减值测试工作,实际履行暴风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康茜,实际参与相关项目评估和谈判及其他管理工作,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未披露《回购协议》及进展情况

  2016年3月,暴风集团全资子公司暴风(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投资)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本)签署《光大资本与暴风投资关于共同发起设立新兴产业并购基金之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暴风集团及其关联方、光大资本及其关联方拟通过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方式,收购MP&Silva Holding S.A.(MPS)(以下简称MPS项目)65%的股权。此后,各合伙人共同签署了《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浸鑫),其中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浸辉)、暴风投资、上海群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光大浸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浸鑫最终募集人民币52.03亿元,并以上海浸鑫为投资主体,于2016年5月23日完成MPS65%股权收购,收购成本折合人民币480,771.02万元。

  2016年3月2日,暴风集团与光大浸辉签订《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冯鑫与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收购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约定暴风集团在初步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将收购上海浸鑫持有的MPS65%股权,并承担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最终对MPS收购而造成的损失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1月23日,《回购协议》约定暴风集团履行回购义务的18个月期限届满,暴风集团需承担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2018年初,光大浸辉向冯鑫及暴风集团发出《告知函》,提请各方按照《回购协议》履约。5月31日,因暴风集团及冯鑫尚未履约,光大浸辉与上海浸鑫共同向暴风集团及冯鑫发出《履约催告函》,再次要求履约,并按照人民币计价的收购成本、40%收购溢价计算提出履约金额869,075.94万元。11月20日,光大资本、光大浸辉及上海浸鑫又共同向暴风集团及冯鑫发出《关于:要求及时回购及妥善保全责任财产相关工作事宜》《关于:要求及时履行回购及承诺相关工作事宜》,要求暴风集团及冯鑫履约,并以美元交易成本71,500万美元及相应溢价计算回购金额。

  在不考虑回购溢价的情况下,《回购协议》约定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2.03%,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2条第4项规定的披露标准,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2016年至2018年,暴风集团未披露《回购协议》及约定履约期限届满以及相关方催告暴风集团履行合同义务的事项,未履行法定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义务。冯鑫时暴风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主导决策MPS项目,其本人代表暴风集团签署了《回购协议》,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暴风集团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当事人笔录、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暴风集团及相关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冯鑫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事先告知书》对吉利方终止收购暴风智能的时间认定存在错误,暴风集团于2019年5月后对暴风智能商誉进行减值系由于吉利方于5月才终止投资暴风智能,且暴风智能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认定暴风集团2018年年报构成虚假记载、虚增利润及资产不成立;其二,并无证据证明冯鑫系商誉减值测试工作的最终决策人员,不能认定冯鑫系相关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其三,《回购协议》约定的交易金额实际未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有误;其四,暴风集团已经就《合作框架协议》等事项进行了披露,主要内容与《回购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存在矛盾,已经履行了对相关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其五,《回购协议》已被北京高院判决认定无效,无披露的必要,且暴风集团作为法人并不知悉《回购协议》的存在,也无披露的基础。综上,冯鑫请求对其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张丽娜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张丽娜在年报披露期间未获得吉利科技终止投资的信息,暴风智能2018年业务发展较好,年报编制期间管理层提出新的发展战略未获得直接证据证明暴风智能持续经营存在异常,经过各种比较方法,测算认为无需计提商誉减值,其与财务团队根据暴风智能运营情况和财务数据,作出不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专业判断是合理的;其二,是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决定系董事会集体决策;其三,张丽娜仅负责草拟定期报告中财务部分内容,重要事项决策需要向冯鑫和康茜请示;其四,未披露商誉减值测试假设的确实是业务失误,且暴风集团及时于2019年5月对商誉减值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情节轻微,行政处罚过重。综上,张丽娜请求对其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康茜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康茜仅为暴风集团外聘顾问,并未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相关指认来自利益相关方,证明力不足,且相关证据存在多处瑕疵,证据明显不足;其二,康茜无权对暴风集团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未组织、参与2018年财务报告及商誉减值测试工作与决策流程,更没有负责商誉减值测试工作,相关工作均由暴风集团财务负责人负责;其三,康茜在以顾问身份参与吉利投资暴风智能事项工作中,就所知悉事项充分告知了评估机构和暴风集团财务负责人,未进行任何隐瞒,不存在过错。综上,康茜请求对其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 关于冯鑫的申辩意见,其一,根据调查阶段获取的证据,2019年3月8日,吉利科技方与暴风集团方当面沟通提出项目正式终止,且未有证据证明3月18日后双方还存在沟通。听证会上,当事人康茜补充提供了快速工作群的微信聊天内容,该群记录显示,2019年4月、5月就债务缓释或债务承接等核心问题双方依然在商讨,据此对相关事实认定予以调整,但一方面仍未有证据证明该时间段内双方合作事项存在明显进展,另一方面商誉减值测试预期数据的重大假设未披露的重大遗漏依旧成立,因此该事实不影响对暴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其二,冯鑫作为暴风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基于身份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其实际上对公司各项重大事务有最终决策权,属于关键少数,应当认定为相关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三,交易金额按照上海浸鑫收购MPS65%股权的交易对价计算,亦即履约催告文件中扣除回购溢价的金额;其四,《合作框架协议》与《回购协议》为不同事项,披露《合作框架协议》不免除披露《回购协议》的义务;其五,《回购协议》签订时具备合同形式要件,其作为重大合同属于依法应当披露的事项,合同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这一信息本身即有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该重大事项的重要信息内容,应当一并予以披露。《回购协议》被法院判定无效后,该事件作为该重大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也应进行披露。综上,我会对冯鑫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 关于张丽娜的申辩意见,其一,其主张公司无需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其二,张丽娜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可直接获悉暴风智能的实际经营数据,其加入了吉利科技投资暴风智能项目的工作群,日常工作中也知悉相关进展情况,完全掌握暴风智能明确减值迹象。其三,张丽娜作为财务工作负责人,直接负责开展商誉减值测试工作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对财务报表数据负主要责任,其责任不因董事会决策审议该事项而降低;其四,未披露商誉减值测试假设前提属于重大遗漏,且2019年5月暴风集团更新年报仍未对商誉减值相关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予以纠正。综上,我会对张丽娜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 关于康茜的申辩意见,根据康茜与暴风集团签订的协议、其他当事人和相关方的陈述、暴风集团内部流程文件等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康茜职权范围与高级管理人员处于同一水平,且其主导负责推进吉利科技投资暴风集团事宜,在相关资产评估中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影响了相关工作。考虑康茜深度介入、影响相关投资事宜,而该事宜是影响商誉减值测试的核心因素,基于相关情形认定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我会对康茜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冯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丽娜、康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或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2日  

0
推荐
推荐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