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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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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4-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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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0号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受赠资产的公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说明以下事项:

1.你公司是否收到北京富泽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富泽瑞)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邮寄的公函。公函声称:本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从未为你公司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任何审计报告及情况说明。现要求你公司更正相关信息、澄清事实。就你公司盗用本事务所公章及会计师人名章一事,本所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你公司就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盾电子)财务报表审计事项聘请审计机构的具体过程及相关经办人员;是否与富泽瑞就能盾电子审计事项签订过业务约定书;通过何种途径获取的能盾电子审计报告;是否存在使用虚假报告的情形。

3.你公司是否收到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宁邦鸿合)向你公司发送的《关于撤销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VA753号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评估报告声明》,声明表示其决定撤销能盾电子股权评估报告。主要原因一是评估报告出具至今,正式协议未寄回,评估费用未支付;二是委托人未如实告知评估目的;三是评估过程中未按照证券服务业务的风险类型设计并执行评估程序。此外,本次业务收费仅约定为5,000元人民币,与证券服务业务收费标准严重不符。委托人存在欺诈骗取评估报告的情形。

4.你公司就能盾电子评估事项与宁邦鸿合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具体过程及相关经办人员;约定的评估费用及支付情况;是否告知宁邦鸿合相关人员评估目的;向评估机构提供资料的情况;与评估人员的沟通情况;是否存在欺诈骗取评估报告的情形。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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