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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股票索赔案示范开庭结束以及康尼机电、沙钢股份、新海宜索赔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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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股票索赔案示范开庭结束以及康尼机电、沙钢股份、新海宜索赔进展

 

中毅达虚假陈述案开庭结束

2022527日,上海久诚许峰律师代理的中毅达投资者索赔案已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结束,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此次示范判决案件可能会成为未来同类案件的

中毅达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还在继续推进,中毅达更名以及注册地址变更不影响投资者起诉权利。

中毅达于202033日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中毅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中毅达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二、中毅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针对2020年的处罚,投资者还可继续提起索赔诉讼。

许峰律师认为,2016416日到2017620日之间买入中毅达股票,并在 20176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以及:在201781日到2018323日之间买入中毅达股票,并在20183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康尼机投资者索赔案将再次在南京中院开庭

收到传票,20226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康尼机电投资者索赔案将再次在南京中院开庭。

2022127日,许峰律师团队代理的康尼机电投资者索赔案已在南京中院首次开庭审理。许峰律师团队正在对康尼机电投资者索赔案持续提交立案。

2021731日,康尼机电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康尼机电作出处罚。

证监会查明,2017324日,康尼机电披露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康尼机电拟向廖某茂等购买其持有的龙昕科技100%股权。但经证监会查明,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2017年披露的上述《重组报告书(草案)》等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2017324日到2018823日之间入康尼机股票,并且在2018823日之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可起索

 

沙钢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南京中院立案

20225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沙钢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南京中院正式立案,目前该案还在继续推进立案工作。

2022510日晚,沙钢股份有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主要涉及两项涉嫌违法内容:(一)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孙廉洁证券账户买入“沙钢股份”资金均来自于锦麟丰泰,卖出“沙钢股份”后部分资金也流入锦麟丰泰。(二)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锦麟丰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1、沙钢集团隐瞒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2、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3、沙钢集团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

许峰律师认为,2020331日到2021113日之前买入沙钢股份股票,并在20211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新海宜股民索赔案再获法院立案

20225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新海宜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南京中院立案,近期还将继续推进立案,提示注意该案诉讼时效。

2021713日晚,新海宜公告,于2021713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江苏证监局此前已下发《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证证券交易所已发布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经查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8年度,ST新海通过委托贷款、借款、代采购、代销售和代付劳务费等方式向关联方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9.37亿元,其中未经审议和未及时披露的金额为9.32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3.58%,上述事项ST新海直至2019427日、430日、522日才在相关公告和2018年度报告中披露。针对上述事项,ST新海未能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

20181030日,ST新海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459.35万元至9224.93万元。2019228日,ST新海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117.76万元。2019427日,ST新海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52亿元。2019430日,ST新海披露2018年度报告,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52亿元。ST新海在20181030日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和2019228日披露的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8年度净利润与ST新海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修正严重滞后。ST新海未能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427日之前买入新海宜股票,并且在20194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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