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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戴铭川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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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戴铭川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戴铭川、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安信证券出具的相关报告及核查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戴铭川作为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戴铭川为不适当人选,在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安信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戴铭川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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