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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辉丰股份、宁波东力等八个股票索赔诉讼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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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辉丰股份、宁波东力等八个股票索赔诉讼进展

 

玻璃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股票简称,不影响索赔

9月初,金刚玻璃公告,股票简称拟变更为金刚光伏,公司名称也将变更。需要提示的是,该等变更对股票索赔无实质性影响。

上海久诚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刚玻璃投资者索赔案已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2020419日晚,玻璃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2015821日到2019125日之间入金玻璃股票,并且在2019125日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可起索

 

恒宝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股票索赔提示

202291日晚,恒宝股份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292日之前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且在202292日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以及在2021226日到202141日之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且在20214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海航控股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海口中院提交立案

202291日,海航控股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海航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许峰律师代理的海航控股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海口中院提交立案。

许峰律师认为,201811日到2021130日之间买入海航控股股票,并且在2021130日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可发起索赔

 

海越能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股票索赔提示

202296日,海越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海越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0  2  25 日、 8 日、 9 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4日、4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000万元、24,000万元;2020525日、526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 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3.19%。对于上述非 经营性关联交易,海越能源未按照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截至202112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许峰律师认为,2020225日到2021430日之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并且在2021430日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可发起索赔

 

利源精制再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索赔条件增加一段

202296日晚,利源精制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利源精制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20730日晚,利源精制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利源精制违法事实如下: ()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

许峰律师认为,201622日到2018728日之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并且在20187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6330日到20181012日之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并且在201810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9月初,再次向厦门中院提交安妮股份投资者索赔案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安妮股份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获厦门中院立案。20229月初,再次提交立案一次。

202146日,安妮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安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32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港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20153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2015312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 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7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1065.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76.22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

许峰律师认为,2016310日到20201014日之间买入安妮股份股票,并且在202010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92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宁波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宁波中院开庭,前期已有部分获赔到位

202292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宁波东力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宁波中院开庭审理。

20225月、6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宁波东力投资者索赔案获赔到位。

2021119日晚,宁波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年富供应链及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7月至2018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12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11日至2016930日止)》、20177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4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峰律师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在2018426日到201875日之间买入宁波力股票,且在201875日之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可发起此次索

 

辉丰股份二审开庭结束,等待判决

202296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辉丰股份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在江苏高院开庭结束,目前等待法院判决。

许峰律师代理的辉丰股份股民索赔案代表人诉讼案件已判决,原告投资者一审获得胜诉。许峰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该积极参与该案,否则非常可惜。

20227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辉丰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南京中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20191225日晚,辉丰股份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证监对辉丰股份等格行政处罚证监丰股份的法事实为:

一、丰股份2016年年2017年一季2017年半年2017年三季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二、丰股份2016年年2017年半年关于保事的披露与事不符。

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海久诚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一审胜诉判决,在2017426日到2018420日之间买丰股份股票,并且在2018420日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可起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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