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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雏鹰农牧及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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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雏鹰农牧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2〕62号

当事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住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

侯建芳,男,1966年10月出生,雏鹰农牧实际控制人,时任雏鹰农牧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

杨桂红,女,1964年10月出生,时任雏鹰农牧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吴易得,男,1979年10月出生,时任雏鹰农牧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侯五群,男,1965年5月出生,时任雏鹰农牧副董事长、副总裁,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候斌,女,1981年5月出生,时任雏鹰农牧董事,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楚刚,男,1968年12月出生,时任雏鹰农牧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雏鹰农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雏鹰农牧、侯建芳、杨桂红、侯五群、楚刚的要求2021年11月23日、11月24日、12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雏鹰农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流动资产

2016至2018年雏鹰农牧通过子公司兰考中聚恒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聚恒通)、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泽赋)等对外股权投资形成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但股权投资资金实际流入雏鹰农牧实际控制人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或回流至雏鹰农牧子公司,通过虚假股权投资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

2016至2018年雏鹰农牧通过子公司中聚恒通、深圳泽赋、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债权投资形成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其他流动资产,但债权投资项目的被投资对象为侯建芳实际控制或使用账户的名义所有人,债权投资资金实际流入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通过虚假债权投资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

2016年度,雏鹰农牧虚增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共计2,214,830,000元。其中,通过虚假股权投资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433,850,000元;通过虚假债权投资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其他流动资产1,780,980,000元。2017年度,雏鹰农牧虚增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共计5,775,616,818元。其中,通过虚假股权投资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1,560,100,000元;通过虚假债权投资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其他流动资产4,215,561,818元。2018年度雏鹰农牧虚增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共计6,975,744,631.86元。其中,通过虚假股权投资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60,250,000元;通过虚假债权投资虚增其他流动资产5,415,494,631.86元。

(二)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

2016至2018年,雏鹰农牧通过上述虚假股权、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相关收益的资金来源于侯建芳控制账户,通过虚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同时,2016年雏鹰农牧处置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雏牧香(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商贸)股权的处置款部分来源于上市公司自身,形成自我交易,雏鹰农牧通过上述虚假处置子公司股权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

2016年度,雏鹰农牧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虚假处置子公司股权确认收益和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127,303,166.81元。其中,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88,800,000元;通过虚假处置子公司股权确认收益5,000,000元;通过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33,503,166.81元。

2017年度,雏鹰农牧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和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356,631,580.37元。其中,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60,515,662.96元;通过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296,115,917.41元。

2018年度,雏鹰农牧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和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118,447,533.15元。其中,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3,541,535.27元;通过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114,905,997.88元。

(三)在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016年度,雏鹰农牧通过虚增子公司郑州新融农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融农牧)生猪贸易销售收入,虚增营业收入129,454,113.85元。2017年度,雏鹰农牧通过虚增子公司新融农牧生猪贸易销售收入,虚增营业收入455,814,479.10元。2018年度,雏鹰农牧通过虚增子公司新融农牧生猪贸易销售收入,虚增营业收入196,366,050元。

上述行为导致雏鹰农牧《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雏鹰农牧《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侯建芳为雏鹰农牧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前述报告期内,侯建芳为雏鹰农牧的关联方。

2016年度,雏鹰农牧虚假股权投资部分资金实际流入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2,850,000元;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资金来源于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88,800,000元;雏鹰农牧虚假债权投资资金实际流入侯建芳控制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964,380,000元;虚假债权投资资金偿还来自于侯建芳控制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83,400,000元;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资金来源于侯建芳控制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32,293,571.52元;借款被转入侯建芳控制或使用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85,000,000元;雏鹰农牧向侯建芳出售子公司上海商贸、吉林凯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河南省福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牧迪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股权,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8,788,000元。

2017年度,雏鹰农牧虚假股权投资资金实际流入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636,250,000元;虚假股权投资的处置资金来源于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503,200,000元;雏鹰农牧虚假债权投资资金实际流入侯建芳控制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146,744,001.67元;虚假债权投资资金偿还来自于侯建芳控制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712,162,183.67元;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资金来源于侯建芳控制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262,366,624.91元;借款被转入侯建芳控制或使用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289,642,698.08元;雏鹰农牧向侯建芳出售子公司雏鹰集团郑州雏牧香物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盛和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3,750,000元。

2018年度,雏鹰农牧虚假股权投资资金实际流入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67,000,000元;虚假股权投资的处置资金来源于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228,550,000元;虚假股权投资确认利息收入资金来源于侯建芳控制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6,157,198.23元;雏鹰农牧虚假债权投资资金实际流入侯建芳控制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3,496,027,452.06元;虚假债权投资资金偿还来自于侯建芳控制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739,850,568元;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资金来源于侯建芳控制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8,654,557.25元;借款被转入侯建芳控制或使用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81,069,522.47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雏鹰农牧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关联方侯建芳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雏鹰农牧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雏鹰农牧未将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年度,雏鹰农牧发生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35笔,担保金额1,200,800,000元。2018年度雏鹰农牧发生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3笔,担保金额210,000,000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雏鹰农牧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雏鹰农牧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上述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雏鹰农牧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而雏鹰农牧未予及时披露。

四、关于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8年度,雏鹰农牧共发生未履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诉讼事项58件,涉诉金额合计2,950,616,819.59元。其中,发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诉讼事项16件,涉诉金额合计1,301,712,395.65元;发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诉讼事项42件,涉诉金额合计1,648,904,423.94元。

2019年度,雏鹰农牧共发生未履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诉讼事项39件,涉诉金额合计2,167,806,569.19元。其中,发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诉讼事项4件,涉诉金额合计523,676,755.52元;发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诉讼事项35件,涉诉金额合计1,644,129,813.67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六条,雏鹰农牧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雏鹰农牧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上述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雏鹰农牧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而雏鹰农牧未予及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合同文件、相关判决书、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雏鹰农牧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侯建芳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雏鹰农牧相关涉案违法事项。

杨桂红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裁,分管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务部、战略管理部、内部控制部,是雏鹰农牧相关涉案违法事项的重要组织者与参与者。

吴易得作为时任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分管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吴易得作为中聚恒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在相关投资决策文件上签字,直接参与了中聚恒通的虚假债权投资业务。

侯五群作为时任董事、副总裁,候斌作为时任董事,知悉2018年度部分未披露担保事项并参与签署未经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会并签署相关决议,知悉2018年度部分诉讼事项,是2018年度部分未披露诉讼事项的被告人。

楚刚作为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分管信息披露工作,知悉2019年部分未披露诉讼事项。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侯建芳、杨桂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吴易得;对《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侯建芳、杨桂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吴易得;对《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侯建芳、杨桂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侯五群、候斌;对2017年雏鹰农牧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侯建芳、吴易得;对2018年雏鹰农牧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侯建芳、吴易得,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侯五群、候斌;对2018年度雏鹰农牧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侯建芳、吴易得,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侯五群、候斌;对2019年度雏鹰农牧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侯建芳、吴易得、楚刚。

侯建芳作为雏鹰农牧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雏鹰农牧、侯建芳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存在侯建芳借用雏鹰农牧子公司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侯建芳为补充上市公司资金的个人借款及利息等的情况,但被投资项目需要资金时侯建芳也进行了返还。第二,深圳泽赋除去雏鹰农牧外尚有其他投资人,侯建芳及雏鹰农牧凭经验推荐投资项目,被投对象跟深圳泽赋、雏鹰农牧、侯建芳并无直接关系,不存在恶意串通,不存在主观故意虚增资产的情形,不存在侯建芳策划、领导并实施违法行为。第三,侯建芳不知悉新融农牧虚增营业收入行为,该行为不是由雏鹰农牧及实控人主导完成。第四,《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中拟认定的关联交易违法事实与拟认定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事实有高度的重合性,存在重复认定,一事两罚的情形。第五,雏鹰农牧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及重大诉讼事项系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和股民最大利益的动机。第六,相关违法行为起因是银行抽贷导致雏鹰农牧陷入债务危机,侯建芳是为了雏鹰农牧的发展利益而为。侯建芳无不良动机和主观故意进行财务造假欺骗投资者,其行为的初衷均是为了更好的回馈社会、解救上市公司,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雏鹰农牧和侯建芳申请减轻处罚。

杨桂红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杨桂红对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未参与、不知情。杨桂红分管的战略管理部对战略投资项目不具有决定权,所有的项目由董事长侯建芳决定且股权、债权及相关利润均为真实发生。第二,杨桂红对新融农牧虚增生猪贸易销售收入的行为不知情。第三,杨桂红提议成立集团内控部、对项目进行风险提示,杨桂红作为财务总监已勤勉尽责。综上,杨桂红申请减轻处罚。

侯五群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侯五群任职期间在其分管领域已勤勉尽责。第二,侯五群出于应对“猪周期”低谷影响、推广“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轻资产运行模式的目的,参与未经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大会并签署相关担保决议。侯五群为公司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后,自然成为被告。第三,雏鹰农牧管理层并未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案涉违法行为的动机均为帮助公司度过难关。综上,侯五群申请减轻处罚。

楚刚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楚刚于2019年入职雏鹰农牧,任职时间较晚,对雏鹰农牧2018年案涉违法行为履职不能,楚刚从大局出发在2018年报上签字。第二,存在2019年雏鹰农牧诉讼案件量巨大以及董事长侯建芳不同意楚刚披露等客观情况。第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曾对楚刚下发《违规行为核查通知书》,后经调查对其免予处罚。综上,楚刚申请免予处罚。

针对雏鹰农牧及侯建芳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本案认定侯建芳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根据体外账户证据、侯建芳自认以及相关人员指认等证据综合认定。

第一,关于雏鹰农牧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因此无论关联交易对应的款项是否已经转回,其均应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第二,关于侯建芳控制深圳泽赋,策划、领导并实施包含虚增资产在内的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时任深圳泽赋总经理指认深圳泽赋实际上由雏鹰农牧决策、侯建芳自认上市公司(含下属子基金深圳泽赋、梅山雏鹰、中聚恒通等)对于案涉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最终由侯建芳本人决策并承认深圳泽赋没有决策权,投委会决议签字时间均晚于投资项目执行时间等事实,我会综合认定侯建芳控制深圳泽赋,策划、领导并实施包含虚增资产在内的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关于雏鹰农牧通过子公司新融农牧虚增收入。侯建芳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新融农牧虚增营业收入。

第四,关于申辩人提出的《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存在一事二罚情况。本案中雏鹰农牧虚增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及相关收益,造成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相关投资资金去向及投资收益来源均指向侯建芳控制或使用账户,而报告期内侯建芳为雏鹰农牧的关联方,雏鹰农牧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侯建芳存在资源转移,构成关联交易,雏鹰农牧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造成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与对虚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认定并无重复和矛盾,不存在重复认定问题。针对雏鹰农牧案涉全部违法事实,我会一并作出处罚,不存在一事二罚问题。

第五,关于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事项违法行为。申辩人承认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事项违法行为,其提出的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及重大诉讼的动机为保护上市公司和股民最大利益,与本案无关。

第六,关于申辩人提出的从轻、减轻情节。申辩人提出的案涉违法行为动机为维护雏鹰农牧发展利益等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会对雏鹰农牧及侯建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杨桂红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雏鹰农牧虚增股权、债权投资及利润均有多方面证据证实,且相互印证,在案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二,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杨桂红知悉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是案涉部分违法行为的重要组织者与参与者。第三,杨桂红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裁,分管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务部、战略管理部、内部控制部,提出其本人对股权、债权项目相关职责履职不能、对新融农牧业务涉案违法行为不知情,表明其作为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情形较为严重。第四,《事先告知书》中对杨桂红的量罚已充分考虑其在案涉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综上,我会对杨桂红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侯五群、楚刚、候斌的责任和处罚幅度,考虑到案涉雏鹰农牧2016至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存在实际控制人侯建芳指使的情形,且案涉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根据涉案违法事实、当事人职务职责等,不再认定侯五群、候斌为《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对其处罚幅度予以调减,不再认定楚刚为《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侯五群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侯五群知悉2018年度部分未披露担保事项并参与签署未经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会并签署相关决议,知悉2018年度部分诉讼事项。侯五群作为雏鹰农牧时任董事、副总裁,在知悉雏鹰农牧存在部分未披露担保事项以及部分未披露诉讼事项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要求雏鹰农牧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申辩人提出的案涉违法行为的动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会对侯五群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楚刚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楚刚提出的任职时间较晚、履职受限等情况,我会在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并在量罚中体现。第二,自律监管与行政处罚责任认定与量罚规则均不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楚刚采取纪律处分不能构成楚刚免予处罚的理由。第三,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楚刚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我会对楚刚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侯建芳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桂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吴易得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侯五群、候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楚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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