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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希努尔、段冬东、洪鸣、成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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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希努尔、段冬东、洪鸣、成保明)

〔2022〕56号

当事人: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努尔),住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舜王大道7877号。

段冬东,男,1975年12月出生,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任希努尔董事长,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任希努尔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洪鸣,男,1981年11月出生,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担任希努尔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成保明,男,1977年7月出生,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担任希努尔财务总监,住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希努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希努尔、段冬东、洪鸣、成保明的申请,我会于2022年8月3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希努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希努尔开发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情况

2018年1月16日,诸城市政府与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文投,系希努尔控股股东)签订了《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雪松文投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开发建设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诸城市政府同意将第一期出让用地相当于竞得用地所缴纳的全部费用在扣除土地成本部分后的剩余部分(下称“返还费用”),由诸城市政府以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奖励、补贴、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提供规划服务等方式)支付给雪松文投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并承诺不少于6亿元。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第一期出让用地返还费用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折算在11.50万元/亩”,自雪松文投或其指定的关联方“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返还费用的50%,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返还剩余的50%”。

2018年2月,希努尔设立全资子公司诸城市松旅恐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城松旅),负责开发建设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7月20日,雪松文投与诸城市政府另行签订了《关于〈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第二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所涉恐龙文化旅游度假区保护区域内建设设施的资产权属。至2021年10月21日,该项目仍在施工建造中。

二、2018年、2019年诸城松旅收到政府补助情况

(一)诸旅字〔2018〕12号、17号政府补助

2018年6月,诸城松旅购得两宗地块,缴纳购地款83,151,750.00元,缴纳契税、印花税3,367,645.90元。2018年7月6日,诸城松旅向诸城市旅游局(以下简称旅游局)申请拨付诸城恐龙园旅游专项支持资金合计33,697,447.95元;7月18日、19日,旅游局向诸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申请“按照《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向诸城松旅返还购地款剩余部分(缴纳的购地款扣除土地成本部分后)的50%,以及返还诸城松旅缴纳的购地税费(契税和印花税)的50%”;7月27日,财政局以“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预算科目下达该经费;8月2日,旅游局发布诸旅字〔2018〕12号文,向诸城松旅下发3,369.72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

2018年8月15日,诸城松旅启动了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的建设;8月15日,诸城松旅向旅游局申请诸城恐龙园旅游专项支持资金合计33,697,695.90元;8月21日,旅游局向财政局申请“按协议约定于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返还剩余部分3,369.76万元”;8月29日,财政局以“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预算科目下达该经费;9月20日,旅游局发布诸旅字〔2018〕17号文,向诸城松旅下发3,369.72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

(二)诸旅字〔2018〕20号政府补助

2018年9月13日,诸城松旅向旅游局申请“按照《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拨付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扶持资金(策划费)1.05亿元”;10月23日,旅游局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该旅游项目扶持资金1.05亿元,财政局以“暂付款”预算科目下达3,000万元。10月31日,旅游局发布诸旅字〔2018〕20号文,给予诸城松旅3,000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经我会走访财政局,获悉上述资金“来源为雪松集团旗下诸城雪松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缴入库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兑现诸城市政府与雪松集团签订的《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扶持政策,支持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建设”。

(三)诸文旅字〔2019〕16号、诸文旅字〔2019〕17号政府补助

2019年7月19日,旅游局向财政局申请“按照《关于〈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关于〈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第二补充协议》约定,拨付该旅游项目产业扶持专项资金6,477万元”;7月30日,财政局以“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预算科目向市旅游局下达6,477万元的经费指标,8月16日,旅游局发布诸文旅字〔2019〕16号文给予诸城松旅2,077万元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8月29日,旅游局发布诸文旅字〔2019〕17号文给予诸城松旅4,4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经我会走访财政局,获悉上述资金“来源为雪松集团旗下诸城雪松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缴入库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兑现诸城市政府与雪松集团签订的《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扶持政策,支持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建设”。

综上,诸旅字〔2018〕12号、17号、20号、诸文旅字〔2019〕16号、〔2019〕17号政府补助均已在《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以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发放原因是支持诸城恐龙大世界项目的建设,应当认定为与资产相关。

三、希努尔对上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在收到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后,公司分别发布编号为2018-051、2018-075、2018-082、2018-085、2018-106的《希努尔: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的临时公告,公告中称子公司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上述资金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关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2019年4月16日,希努尔公告2018年年度报告,其中记载2018年营业外收入10,180.86万元,含前述2018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9,739.44万元。

2019年,在收到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后,公司分别发布编号为2019-042、2019-053的《希努尔: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的临时公告,公告中称子公司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上述资金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关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2020年4月28日,希努尔公告2019年年度报告,其中记载2019年营业外收入6,648.84万元,含前述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6,477万元。

2021年4月29日,希努尔发布《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将上述诸城松旅2018年和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计入递延收益,并追溯调整了相应财务报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政府补助相关文件、银行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希努尔将前述政府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9,73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739.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51.29%;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6,4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47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7.68%。希努尔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段冬东、洪鸣、成保明是对其任期内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希努尔、段冬东、洪鸣、成保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希努尔并非相关协议的当事人。案涉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由诸城市政府与雪松文投签订,希努尔、诸城松旅参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通过招拍挂取得多宗土地,不意味着希努尔、诸城松旅承继了上述协议乙方的权利义务。其二,希努尔收到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有合理依据。希努尔将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计入与收益相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事先告知的认定与希努尔从旅游局、财政局取得的说明不符。其三,政府补助资金的来源与希努尔公司无关。其四,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存在主观过错。其五,在山东证监局作出相关行政监管措施之前,公司已及时就会计差错更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六,处罚过重,适用现行《证券法》进行处罚,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及“过罚相当”原则。

段冬东还提出:其并非财务专业人士,在年报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已督促公司财务部谨慎判断,亲自查阅诸城松旅取得的政府补助批文等文件,责成审计机构与旅游局就政府补助问题进行访谈,充分与审计机构沟通,积极组织财务部门、审计机构回复交易所问询函中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问题,公司财务部门、外部审计单位均确认相关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不存在虚假披露的主观故意。

洪鸣还提出:其在2018年年报编制及审核过程中,已和财务部门就政府补助事项谨慎判断,亲自查阅诸城松旅取得的政府补助批文等文件,责成审计机构与旅游局就政府补助问题进行访谈,充分与审计机构沟通,积极协助参与公司财务部门、审计机构回复交易所问询函中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问题,公司财务部门、外部审计单位均确认相关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不存在虚假披露的主观故意。

成保明还提出:从任期和就职时间来看,2018年年报编制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在2019年年报编制及审核过程中,其重点关注并亲自查阅了诸城松旅取得的政府补助批文、2018年审计机构对旅游局就政府补助问题的访谈文件、交易所相关问询函及公司的回复等文件,2019年年报中延续了2018年年报的会计处理。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不存在虚假披露的主观故意。

综上,上述四名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结合诸城松旅关于政府补助的多份申请文件、旅游局向财政局的多份拨款申请文件、财政局下发的拨款通知、相关银行回单、诸城松旅内部相关管理事项验收确认单、财政局出具的说明等在案证据,足以说明诸城松旅申请并收到的政府补助与诸城恐龙大世界项目建设有关。因此,案涉政府补助应当认定为与资产相关,投资协议的签署主体、政府补助的资金来源等不影响对本案政府补助性质的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希努尔将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不符合准则要求。

第二,当事人提出曾委托审计机构对旅游局进行访谈,但根据访谈内容,旅游局工作人员在回应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关于案涉政府补助相关问题时,提及“恐龙园项目是我市重点引进的旅游项目”“我局将在以后年度视财政预算及恐龙园项目进展情况,持续按市里要求给予该公司扶持奖励资金”等表述。希努尔理应进一步结合政府补助的申请背景、目的、用途及相关文件分析判断政府补助的性质与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希努尔及3名责任人员基于该文件认为其将政府补助计入与收益相关不具有主观过错,难以成立。

第三,本案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且处于持续状态,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生效后,适用现行《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事先告知中我会已充分考虑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的特殊情况,以及希努尔已就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等情况,对相关当事人酌情从轻量罚。

第四,针对段冬东、洪鸣、成保明已勤勉尽责的申辩意见。段冬东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包括诸城松旅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建设工作),并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相关决议上签字确认,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案涉政府补助对利润影响重大,但段冬东未能充分关注和妥善安排有关信息披露事宜,未能充分关注政府补助性质和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明显未勤勉尽责。非财务专业人士、年报经审计机构审计等均非免责理由。洪鸣、成保明分别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各项支出记录及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并分别在2018年、2019年年报相关决议上签字确认,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但其未能结合诸城松旅申请政府补助的背景、目的、用途以及相关批文、协议审慎判断分析政府补助的性质与会计处理的恰当性,明显未勤勉尽责。

综上,我会对四名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段冬东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成保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洪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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