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002427)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最后倒计时一个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尤夫股份(002427)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已经进入最后一个月的诉讼时效倒计时。许峰律师代理的尤夫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经多个批次提交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期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此前2020年10月20日晚,尤夫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尤夫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尤夫股份2017年度信披违规的关联交易新增金额为1.24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2%;2018年上半年新增金额为3.83亿元,占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1%。根据规定,尤夫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与颜静刚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尤夫股份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尤夫股份未将前述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金额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尤夫股份子公司深圳尤夫控股有限公司对外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存单质押合同共2份,尤夫股份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存单质押合同共4份,前述担保金额合计7.30亿元。
2017年上半年,深圳尤夫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8份,担保金额合计10.80亿元。2017年下半年,深圳尤夫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1份,尤航新能源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2份,尤夫股份对外签订担保合同8份,前述担保金额合计15.40亿元。2017年全年,尤夫股份及其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金额合计26.20亿元,其中,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30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01%。
根据规定,尤夫股份应当及时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尤夫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8年1月19日之间买入尤夫股份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但诉讼时效已经进入最后一个月倒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