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002071)投资者索赔案还在持续推进立案工作
2021年12月1日,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长城影视(00207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虽然长城影视已经退市,但不影响投资者通过诉讼途径挽回损失的资格,许峰律师代理的长城影视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苏州中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江苏证监局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对外担保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长城影视为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名称变更为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提供担保5起,保证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累计担保金额为8.48亿元。公司对上述担保均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12日,长城影视与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为长城集团1.5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5月14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2017年12月13日,长城影视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资产)签订《债务重组差额补足合同》,约定由公司为长城集团2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5月15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2018年6月27日,长城影视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为长城集团1.38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4月30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2018年9月20日,长城影视与横琴三元勤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函》,约定由公司为长城集团3.5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1月12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情形。
2019年1月16日,浙江百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百里)与长城集团签订《宜宾南溪文旅康养小镇项目投资招商合作协议》,约定长城集团与浙江百里拟共同投资开发南溪长城文旅康养小镇项目,长城影视对浙江百里向长城集团支付的定金及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浙江百里向长城集团支付定金1000万元,因长城集团违约,浙江百里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长城集团退还1000万元定金。2021年4月27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根据规定,长城影视为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提供的上述5项担保,构成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金额巨大,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应依法及时予以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但长城影视均未依法予以披露,构成披露不及时和定期报告重大遗漏情形。
二、重大诉讼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长城影视因金融借款、债权转让合同等事项,引发重大民事诉讼、仲裁7起,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万向信托诉长城集团、长城影视、赵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20114.84万元。2019年11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年5月14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2019年1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安资产诉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长城集团、长城影视、赵非凡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25131.06万元。2020年7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年5月15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2019年1月初,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淄博新齐长城影视城有限公司、长城集团、长城影视、赵非凡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4177.55万元。2020年1月1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年4月29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情形。
2019年2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商银行杭州分行诉长城影视、赵锐勇、赵非凡保证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14341.25万元。2019年8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1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长城影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0年4月30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2019年2月1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杭州天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城集团、长城影视、赵非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1429.58万元。2020年1月1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年11月7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情形。
2019年3月2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长城集团、长城影视、赵非凡等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予以受理,涉案金额约为13279.79万元。2019年6月17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2019年4月29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仲裁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情形。
2019年12月12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百里诉长城集团、长城影视、赵锐均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1000万元。2020年8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2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1年4月27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根据规定,上述重大诉讼、仲裁的发生和重大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披露,并在相关年度中期报告中完整披露,但长城影视均未依法予以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和定期报告重大遗漏情形。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16年12月12日到2020年4月12日之间买入长城影视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提起索赔,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