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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鼎股份(601113)、华讯方舟(000687)投资者索赔案还在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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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鼎股份(601113)、华讯方舟(000687投资者索赔案还在持续推进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华鼎股份(601113)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经在20239月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还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

2021年10月12日晚,华鼎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华鼎股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至2019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14.97亿元,余额5.9亿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而对于华讯方舟投资者索赔案,许峰律师代理的华讯方舟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21年7月14日,华讯方舟公告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证监局对华讯方舟及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华讯方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8月17日到2020年10月27日之间买入华讯方舟股票,并且在2020年10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27日之间买入华鼎股份股票,并且在2019年12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对于华鼎股份以及华讯方舟投资者索赔案,律师团队都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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