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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002313)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已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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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002313)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已可索赔

 

2023125日晚,日海智能002313)公告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律师提示,该文书将成为投资者提起索赔的初步证据,目前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已可发起索赔。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日海智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2018年对持股73.8352%的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考虑归属于少数股东商誉的影响,导致2018年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130.20万元,2020年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130.20万元。

二、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2020年核算处置全资孙公司深圳日海天线技术有限公司转让时更名为深圳传虹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中,未考虑其对深圳传虹6,871.34万元应收款项的影响,导致2020年少确认投资损失6,526.62万元,2021年多确认信用减值损失314.34万元。

三、重庆联通IDC项目核算错误

根据规定,相关业务构成融资租赁,但日海智能未将该项目按融资租赁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20年多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502.76万元,2021年少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收入993.78万元。

四、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规定计算重大融资成分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核算错误导致日海智能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23日,日海智能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在20194月24日到20221031日之间买入日海智能股票,并且在202210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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