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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润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部分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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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润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部分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4月24日晚,浙江富润(ST富润,600070)公告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该处罚告知书送达后,部分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提醒投资者注意。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浙江富润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或其安排的微岚星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

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

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目前实际情况,在2022年8月27日到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浙江富润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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