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达(603665)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倒计时两个月, 宜通世纪(300310)索赔案再提交立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虽然康隆达(603665)在2024年才被证监会正式处罚,但考虑到投资者索赔所根据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已修改,该案的诉讼时效可能到2024年8月初即将届满,提醒投资者多多注意。
2024年1月30日晚,康隆达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康隆达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间芳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相关《合作备忘录》内容涉及康隆达股票发行、控制权转让等重大事件,且在合作方终止合作前处于实际履约状态,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康隆达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公告。但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康隆达《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二、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2021年5月6日,张间芳、周某、黄某峰等签订《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约定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全面终止专网通信业务。截至2021年5月31日,北京易恒(合并)逾期应收账款、逾期预付账款、存货、商誉合计金额32,683.1万元,占2020年末康隆达资产总额的14.87%,占2020年末康隆达净资产的29.23%,属于重大事件,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及时公告。但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相关风险直至2021年8月2日康隆达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才予以公开披露。
三、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1,371.71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107,356.03万元的1.28%。由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及北京易恒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371.71万元。
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2022年4月30日康隆达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6,003.46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5.59%。
上述两项合计占上市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6.87%,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许峰律师认为,综合康隆达以上违法信息,在2021年4月28日到2021年8月2日之间买入康隆达股票,并且在2021年8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但时效已不多。
除了康隆达索赔案开始倒计时,5月3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宜通世纪(300310)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一次立案。需要提示的是,此前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宜通世纪投资者索赔案已调解获赔到位,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3年6月21日,宜通世纪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案件相关信息,在2018年4月3日到2022年11月4日之间买入宜通世纪股票,并且在2022年11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