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证券欺诈维权征集及进展 上市公司问题发布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讨

0
国证券市场对信息的消化程度,可以以内幕信息公开后30个交易日的收盘平均价格为基准。

 

 另外,从更好的体现法律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充分救济受害者的目的出发,还可考虑以下损失:1.受害者因进行证券交易而发生的实际支出,主要有佣金损失和税金损失;2.同期银行的利息损失(此为受害人因内幕交易情事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其计算方法为拟定的赔偿差额乘以同期银行利率。

 

  三、归责原则

 

  美国关于内幕交易存在三大归责理论的学说,即“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说、“私用内部消息”说、“盗用内部信息”说。

 

 (一)“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说。该学说为美国司法实务针对内幕人员交易最早提出的归责理论。该学说认为,当公司内幕人员得知为公开的重要消息,有意从事该公司证券的买卖时,他有二种选择:一是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这条消息,然后进行交易(公布消息);二是完全不从事任何交易行为(戒绝交易)。然而,大部分的内幕人员往往无权私自公布内部消息,甚至由于某些原因(如公司本身的政策规定,契约上的限制等)而被禁止私自公布消息。当内幕人员无权公布消息时,他就不能利用这条消息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违反这一原则的交易行为,便是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人员交易。

 

0
  • 上一篇: 没有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 宁波富邦(600768)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后的观点
  • 推荐
    推荐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