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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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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卖出相关的证券,其行为仍构成内幕交易。因此,该消化期长短的确定就成为衡量信息是否公开的关键所在。[4]一般是采取拟定一段合理期间的办法解决,美国法律协会草拟的《联邦证券法》第202条(64)规定,当公司公布重要信息一周后,该信息可视为被市场充分消化,任何内幕信息的掌拥者必须在内幕信息公布一周后才可在市场上买卖相关股票。

 

 (二)信息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性”影响。所谓“重大性”,是从信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证券价格的程度来衡量,指该信息对该证券交易是重要的,一旦公开就会对其价格产生影响,因此重大性也可看作价格敏感性。通说认为,确定重大性的标准有二:一种是主观标准,只要行为人利用了他主观上认为将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就构成内幕交易,而不论该信息是否真的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一种是客观标准,即该信息的公开确实给证券价格带来了变动,确实能够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比较而言,客观标准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认定。但其还是过于抽象而难以把握,于是在该客观标准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将之细化为三:第一,平行标准。指对于大多数理性的投资者来说,如果某项消息一经公布,那么在他们经过分析判断后,就可能会对他们投资的证券价格作出重新评价,进而再做出买人或卖出其所持有证券的决定;第二,事后的判断标准。指在有关消息正式公布后,相关的证券价格如果由于该信息的公布而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那么该信息就是内幕信息;第三,特定事实自证标准。主要以是否保密或进行了交易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公司对某项消息在公布之前采取了专门的保密措施,法院就可据此认定该消息是内幕消息。如果内幕人员在知悉某一内幕信息后立即进行了相关的证券交易,其本身也可说明该信息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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