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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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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被告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和未公开信息的重要性,即只要被告负有公开义务而其未公开重要信息,就认定已满足了因果关系的要求在1988年的Basic IncvLevinso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确认了“市场欺诈理论”。[20]“市场欺诈理论”是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之上的,即假定证券市场的价格受所有投资公众可获知的公开信息的影响,向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误导的信息或遗漏信息,或者交易时不披露内幕信息,都会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真实性,从而间接地欺诈了当时所有在市场中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依照市场欺诈理论,信赖亦即因果关系的一部分。在被告负有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市场欺诈理论不仅适用于存在重要的虚假陈述的情形,而且也适用于严重的不公开信息的内幕交易案件。对“市场欺诈理论”的采用,进一步降低了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更有利于原告。根据1988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第20条(a)提起诉讼时,任何与隐瞒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者从事交易时进行反向买卖的投资者皆基于对被告欺诈行为的直接依赖而买卖证券,上述投资者均可以针对内幕交易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原告无需证明因果关系,法律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即根据该条起诉的同时交易者不需要举证原告的行为与其买卖股票之间存在信赖或因果关系,只要原告属于内幕交易人的同时交易者,法律就确认其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赋予其要求内幕交易者赔偿其损失的权利。[21]

 

 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并未对内幕交易因果关系做出规定,在最高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期间买进或持有股票,在虚假陈述发现后卖出受到损失的,就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不要求原告举证,但是允许被告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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