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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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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1993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对内幕信息采取定义和具体列举方法。其中,第5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75条采取定义与列举并用的方式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本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综上,判断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应当从以下特征进行分析。

 

 (一)信息的不公开,即信息不为投资公众所知,或经合法渠道无法获取该信息。判断公开与否主要是从形式意义上的公开来界定,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将重大信息向证券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报告或公告,包括将该信息刊载于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或置于发行人及证券承销机构的营业地和证券管理机构供投资人查阅。具体进行判断时,应从公开的主体、方式、时间三项法定要件上考虑。在信息公开的主体方面主要是上市公司主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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