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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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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判断一项证券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时,关键在于判定何谓内幕信息,以及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哪些特征和表现形式。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法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内幕交易的定义是:“内幕信息是指非公开的、精确的涉及一个或几个发行人,一个或几个可转让证券或流通票据或者一种或几种上市交易的金融产品的信息,如果该信息公开,就可能对它们的价格产生影响。”[1]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对有关上市公司等的业务的重要事实。主要包括:1.公司业务执行或终止的事实:2.不涉及公司决策的有关事实,如因灾害或营业而引起的损害,主要股东的变化。3公司的销售额、盈利或公司因新的测算所产生的净收益的实质性变化,或目前财政年度的净收益与以前公布的最近预测相比较发生的实质性的变化。4.与该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或财产有关的,对投资者的判断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事实。[2]美国联邦立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中都未对内幕信息下定义,内幕信息的定义是从判例法中发展的。通常,法院在判断内幕交易时考虑的核心要素包括:非公开性(nonpublic)、重大性(materiality)。

 

 我国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1条第15项对内幕信息定义为:“内幕信息是指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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