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并未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中的过错作出规定,但根据法条关于内幕交易的定义以及内幕交易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应要求内幕交易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其中,是否应当将过失作为内幕交易中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要件,有学者持赞同观点,[19]内幕交易中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要件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笔者认为,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内幕人员过失泄漏内幕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显然过于苛刻。
结合上述国家对内幕交易归责原则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理由是在证券内幕交易中,行为人多为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而受害人多为一般的投资者。因此要求受害人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举证,过于困难。况且,内幕交易行为人与证据的距离最近,对于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内幕交易行为人最清楚,由他负举证责任,完